7.1 一般规定


7.1.1 供暖、通风、空调与动力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安全卫生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7.1.2 室外空气的设计计算参数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确定。
7.1.3 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满足生产工艺或产品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应满足人体舒适、健康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执行。
7.1.4 设置供暖或空气调节装置的生产车间和生产附属用房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
7.1.5 供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系统防排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7.1.6 供暖、通风、空调与动力系统监测与控制方面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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