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基础上,复核初步设计阶段的地质资料与结论,查明遗留的工程地质问题,为完善和优化设计及编制招标文件提供地质资料。
7.1.2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复核初步设计阶段的主要勘察成果。
    2 查明初步设计阶段遗留的工程地质问题。
    3 查明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审查中提出的工程地质问题。
    4 提供与优化设计有关的工程地质资料。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1998年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招标设计属于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工作内容。招标设计的前提是初步设计报告已经批准。通过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进一步复核工程地质结论,查明遗留的工程地质问题,为完善和优化设计以及落实招标合同有关的问题提供地质资料。要求形成完整的阶段性成果,并作为招标编制的基础。因此本章为规范修订新增内容。
7.1.2 本条规定了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四项主要内容。
    2、3 初步设计阶段遗留的或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提出的专门性工程地质问题,是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主要内容。
    4 工程设计进一步优化需要补充的有关工程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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