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金融建筑中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系统设计。
7.1.2 金融建筑中直接为金融设施服务的配电系统不得采用TN-C系统。
7.1.3 金融设施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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