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建筑设计
7.2.1 避难建筑应结合建筑的平时功能、现状条件,根据避难人数对避难宿住、出入口、安全疏散通道、医务室、集中供水处、食品供应处、更衣间、垃圾收集处和管理服务站等设施的位置与规模进行设计。
7.2.2 当避难房间内设计避难宿住人数超过50人时,宜分区,且区内每人睡眠宽度不宜小于0.55m,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5m。
7.2.3 避难宿住房间室内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潮、防虫等要求。
7.2.4 当避难建筑室外台阶踏步总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室内楼梯应设防护设施。楼梯踏步应防滑。
7.2.5 避难建筑室外坡道坡度应满足无障碍坡道要求。
7.2.6 避难建筑的出入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易于从内部打开,防火安全出口数量、宽度和总宽度应根据避难人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安全出口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安全出口门不应设置门槛;
2 避难建筑通往周边场地防火疏散的安全出口的总净宽度和疏散通道的总净宽度按所有使用人员计算不应小于每百人0.65m。
7.2.7 避难建筑的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管理室,并宜设置在主要出入口处;
2 宜设置公共活动室,且总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
3 应设置应急医疗卫生救护服务设施,且应急医疗卫生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
4 宜分层设置应急管理和应急物资分发用房,其用房面积均不宜小于40m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