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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摩托车 XF76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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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1辆。
上一节:
7 检验规则
下一节:
7.2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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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4.2 型号
5 性能要求
5.1 整车性能要求
5.2 车载灭火装置性能要求
5.3 灭火装置的工具、附件及救援装置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整车性能试验
6.2 车载灭火装置性能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说明书
8.1 标志
8.2 包装
8.3 运输
8.4 贮存
8.5 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