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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 XF53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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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型式检验
7.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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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验规则
下一节:
7.2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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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与型号
4.1 分类
4.2 型号
5 技术要求
5.1 性能指标
5.2 气雾喷射器要求
5.3 气瓶要求
5.4 水箱要求
5.5 各种阀门及连接件、连接管要求
5.6 背托要求
5.7 可操作性
5.8 推车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水压试验
6.2 气密试验
6.3 安全阀动作试验
6.4 软管、快换接头、连接接头强度试验
6.5 喷射性能试验
6.6 背托静载荷试验
6.7 A类火灭火试验
6.8 B类火灭火试验
6.9 喷射水雾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6.10 推车试验
6.11 爆破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2 包装
8.3 运输
8.4 贮存
9 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