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给水排水


7.1.1 住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7.1.2 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7.1.3 住宅建筑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7.1.4 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
7.1.5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7.1.6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7.1.7 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及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7.1.8 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7.1.9 住宅室内地面标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检查井井盖标高时,其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

条文说明
7.1.1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是保障用户生活和健康需求的基本居住生活设施,住宅项目必须设置。
7.1.2 本条规定了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条件,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第3.2.12条中规定了卫生器具的工作压力,如淋浴器的工作压力为0.1MPa~0.2MPa,浴盆水嘴的工作压力为0.1MPa,因此住宅套内用水点的最低给水压力要求为0.1MPa。当采用高位水箱或加压水泵和高位水箱供水时,水箱的设置高度应按最不利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小于0.1MPa来考虑;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增压给水设备。当采用变频调速给水加压设备时,水泵的供水压力也应按上述要求设计。
7.1.3 本条规定了住宅项目的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的要求。为实现行为节水和绩效考核的目标,一是对住户的用水进行分户计量,二是对住宅建筑公共区域按用水类别分类设置计量水表,分类计量各类用水的情况。水表的设置应便于查表、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7.1.4 本条规定了住宅套内应设热水供应设施的要求。为满足用户的基本卫生、洗浴需求,住宅套内应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或户式热水器,或预留户式热水器安装位置。对于设置户式热水器或预留户式热水器安装位置的住宅,热水管道应安装到位。
7.1.5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厨卫排水系统的卫生要求。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窜至厨房,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本条规定厨房与卫生间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分别设置各自的排水立管。
7.1.6 本条规定了住宅套内排水系统的卫生要求。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卧室卫生和居住者健康、污损财物,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应穿越卧室空间。
7.1.7 本条规定了住宅套内设置地漏或排水设施的部位,以及地漏或排水设施的水封深度要求。
    水封是利用局部充水的方法隔断管道、设备等系统内部腔体与建筑室内空间连通的措施。水封装置是建筑排水管道系统中用于实现水封功能的装置。卫生器具水封装置及地漏水封能够在保证污废水顺利排出的前提下,防止排水系统中的有害气体逸入室内,避免室内环境受到污染,有效保护人体健康。
    水封深度不足时,因蒸发或管道内压力波动,易造成水封失效,导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进入室内,污染环境。地漏的水封深度应满足一定的要求,这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卫生安全的重要保证。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变化等因素,国内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mm~100mm。正常情况下,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可以满足要求,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流排水管道系统排水时内压波动不致破坏存水弯水封的功效。
7.1.8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排水系统应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确保生活污废水和洗衣机废水不排入雨水排水系统。如果生活污废水和洗衣废水排入雨水管,将造成雨污混接;如果接入了生活污废水的雨水管在首层地面排至散水,漫流至室外地面或绿地,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植物的生长;如果接入雨水检查井排入市政雨水管,则未经处理的生活污废水和富含磷、氮的洗衣废水会污染雨水排放水体,造成水体的污染,危害自然生态系统。因此应禁止生活污废水、洗衣废水接入雨水排水系统。
7.1.9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排水系统的防倒灌安全要求。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堵塞以及暴雨时,不会造成污水倒灌、污染室内环境、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用户使用。
    当住宅建筑的室内地面低于其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检查井井盖标高时,即使生活污水正常情况下能自流排出,但当室外下游排水管道满流堵塞,或小区受室外雨水管道系统泄水能力和地面地形影响,暴雨期间雨水仍可能通过检查井盖、排水管道倒灌入室内污水系统,此情况时应设污水机械提升装置排出污水,并应采取在污水泵出水管上设止回阀等防止倒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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