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 气体灭火系统
7.17.1 基本要求
1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应在分项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 施工、调试记录和消防设施性能、系 统功能联调联试合格证明文件(可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
3 查验时的抽样数量比例:除特殊注明外,均全数检查。
4 所有消防产品应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
5 仪器测试中的仪器包括并不限于流量计、压力表、秒表、声强计、电压表、电流表、测 距仪和其他专用测试工具等。
7.17.2 防护区
1 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自行关闭情况(A 类)
2 泄压口的设置(A 类)
3 疏散通道、标识和应急照明(A/B 类)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4 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A/B 类)
变电所的气体灭火设置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 技术指南》的要求。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 8 个,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 换气。
5 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和安全标志(B 类)
6 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C 类)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7 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3 储存装置间
1 设置位置(B 类)
2 通道、应急照明设置(B 类)
3 其他安全措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4 灭火剂储存装置
1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泄压装置(A 类)
2 储存容器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C 类)
3 查验灭火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C 类)
称重检查按储存容器全数(不足 5 个的按 5 个计)的 20%检查。
4 抽查气体灭火剂、核对其证明文件(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7.17.5 驱动装置
1 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B 类)
2 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充装量和压力(B 类)
3 检查气体灭火设备、核对其证明文件(B 类)
要求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一致。
4 查看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规格、型号、位置和标志(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6 管网
1 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B 类)
2 管道支、吊架设置(C 类)
3 其他防护措施(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每个防护区检查不少于 3 处,要求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7.17.7 喷嘴
1 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方向(A/B 类)
2 核对设置数量(C 类)
检查方法: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7.17.8 系统功能
1 启动方式(A 类)
要求模拟自动启动系统。要求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 有信号反馈。按防护区或保护对 象总数(不足 5 个的按 5 个计)的 20%检查。
2 主、备电源切换(B 类)
要求自动切换正常。
- 上一节:7.16 泡沫灭火系统
- 下一节:7.18 其他灭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