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供暖


7.2.1 供暖建筑物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面 供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按本规范表7.1.4的规定确定。
    2 建筑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保证建筑物内表面不结露。
    3 供暖系统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获得和向外散失的热量计算确定。
    4 计算供暖系统热负荷时,工艺设备散热量可按最大生产负荷的40%~70%取值。
7.2.2 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装工厂生产车间采用的供暖方式应根据工艺条件、生产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供应状况、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生产附房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
    3 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蒸汽应按各自独立的系统设计;
    4 供暖管道材质、管道敷设方式、热媒的流速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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