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室内消防给水


7.2.1 下列建筑物和本规范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m²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 内燃机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
    2 铁路站区内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为铁路 运输生产服务,体积大于等于10000 m³或高度超过15 m的建筑。
7.2.2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应采取其 他消防措施。
    1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 一级。
    2 无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 中继站、基站以及其他小型信号、通信、信息设备等设备用房宜将 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3 无消防供水条件的牵引变电所应配置两套移动式高压细 水雾灭火装置。
    4 6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应设置4具35kg推 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7.2.3 地下车站室内消防给水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的有关规定。
7.2.4 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候车厅(室)的消火栓箱内应设 置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说明
7.2 室内消防给水
7.2.1 原条文中"综合维修基地(段)"往往含有多栋建筑,本次修 订为避免概念混淆,取消了"综合维修基地(段)"的表述内容。内 燃机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火灾危险性分类虽然为 丁类,但考虑到机械拆卸、清洗零件等有发生火灾的隐患,从安全 考虑还是要求其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要求,规定"体 积大于等于10000 m³或高度超过15 m的建筑"须设室内消防给水。
7.2.2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 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适用于缺水地区的牵引 变电所灭火使用。
    6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的机械检修作业量小,且 设置位置一般比较偏远,为其单独设置消火栓系统比较困难,故6 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不设置消火栓系统。考虑消防 需要本条规定设置4具35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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