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7.2.1 辅助办公类房间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7.2.2 功能性房间的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由主体专业提供,当主体专业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及噪声限值应按表7.2.2执行。


注:1 恒温恒湿房间的温度变化率应小于5℃/h,相对湿度变化率应小于6%/h。
2 当机柜间等房间冬季需要供冷时,室内温度取26℃±2℃。
7.2.3 功能性房间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粒径小于10μm的灰尘浓度应小于0.2mg/m³;
2 H
2S、Cl
2的浓度应小于0.01mg/m³;
3 SO
2的浓度应小于0.1mg/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