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通信


7.3.1 电站系统通信应满足监控、保护、管理、通话等业务对通道及通信速率的要求,并应预留与上级监控系统通信接口。
7.3.2 电站通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 544的规定,中、小型电化学储能电站设备配置可根据当地电网的实际情况进行简化。
7.3.3 站用通信设备宜采用一体化电源,事故放电时间不应小于1.0h。 
7.3.4 通信设备宜与电气二次设备同室布置。
7.3.5 电站通信宜采用网络方式。

条文说明

7.3.5 电化学储能电站与调度部门之间的通信方式宜根据主站需求确定。通信宜采甩网络方式,条件不具备时也可采用专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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