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其他符合本规程7.5规定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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