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干粉灭火系统


7.4.1 干粉灭火剂宜采用碳酸氢钠或高聚磷酸铵。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灭火剂。
7.4.2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 特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2000kg,一级码头设置干粉储量不应小于500kg。
    7.4.2.2 干粉储量应能满足规定灭火时间内的干粉炮所需干粉用量,储量应为计算用量的1.2倍。
    7.4.2.3 干粉炮射程应满足覆盖码头工作平台装卸区范围。
    7.4.2.4 干粉供给强度应根据干粉灭火剂种类按表7.4.2选用。
表7.4.2 干粉供给强度选用指标
    7.4.2.5 干粉炮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7.4.2.6 干粉系统应采用氮气作为驱动气体。
    7.4.2.7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20m。干粉炮与干粉储罐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7.4.3 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4.2 本条文是基于码头灭火特点,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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