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燃气
7.3.1 住宅建筑燃气管道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供气能力应满足所设燃具在正常工况下同时工作的要求;
2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根据住宅结构合理布置;
3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应设置在卧室,以及电梯井、通风道、排气道、暖气沟的竖井或沟槽内。
7.3.2 住宅建筑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应按每套住宅分别计量。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使用、检修和保养,并应满足安全要求。
7.3.3 设置燃具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不应与卧室、兼起居室的卧室等直接连通;
2 房间自然通风或强制通风,应满足燃气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为不燃材料,安装燃气热水器或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其荷载。
7.3.4 使用燃气的住宅应设燃具的排烟及排气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将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全部排至室外;
2 排烟及排气装置应有防倒烟措施,多台燃具的共用烟道应有防串烟措施;
3 排烟及排气管不应穿过卧室;
4 排烟口应设在烟气容易扩散的室外开放空间,且烟气不应回流至住宅建筑内或窜入相邻建筑物内;
5 不应有因破损、连接不紧密等导致的漏烟现象;
6 燃气灶不应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共用排烟及排气装置。
条文说明
7.3.1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管道燃气系统应具备保障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用气的能力,是对住宅建筑燃气管道系统在正常工况下供气能力的底线要求。
第1款,当住宅建筑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方式时,燃气管道的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通常情况下,按每户不少于1台燃气双眼灶和1台燃气热水器计算设计流量;当新建住宅建筑还需要采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其他燃具时,应保证管道燃气系统具有足够的供气能力;当既有住宅建筑增加额外燃具时,应事先核算供气能力。
第2款,“应满足安全要求”是指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燃气专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燃气管道尽量靠近实体墙、柱等角落,结合住宅的结构选择既符合用户日常使用习惯又方便检修的合理位置,实现空间的高效利用。
7.3.2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燃气节约用气、公平交易和方便管理的基本功能要求。
燃气表计量数据是供气企业与住宅管道燃气用户进行贸易结算的依据。按户计量是减少浪费、合理使用燃气的重要措施,既能达到节能减排的要求,又能使居民合理控制燃气费用支出,进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应满足安全要求”是指燃气表的设置应符合燃气专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7.3.3 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设置燃具房间的基本条件。
第1款,为防止泄漏的燃气和含有一氧化碳的烟气危害人身安全,规定了设置燃具的房间应有墙和门与具有卧室功能的房间隔开。
第2款,强调了设置燃具的房间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时,需要通过强制通风补充。
第3款,由于燃具的火焰和烟气的温度较高,当与可燃或难燃材料制成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的距离过近时,会形成烘烤甚至引起火灾,造成居民生命财产损失。因此,与燃具贴邻的墙体、地面、台面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可燃、难燃和不燃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中“表1 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的规定。
7.3.4 为保证燃具的正常使用和基本安全,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燃具排烟、排气的底线要求。
第1款~第5款,燃气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的烟气中含有一氧化碳和颗粒物;燃气燃烧温度过高时,产生的烟气中含有氮氧化物。若烟气排放至室内,会污染室内环境,严重时可能造成中毒。所以强调燃气燃烧产生的烟气应全部排至室外大气环境中。规定排烟口的位置应选择在空气流动好的开放处,其目的是使烟气排入大气后,通过空气流动快速自然稀释以降低局部污染。
第6款,抽油烟机与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烟气是通过各自的风机排放,二者风机设计时,其排气量、排气压力等均为独立设计,并未考虑同时工作时互相影响的因素。所以不能混用,避免排气不畅或发生烟气倒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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