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7.6.1 当螺栓或铆钉松动、折断或焊接开裂时,应进行修缮、拆换、补强或加焊处理。
7.6.2 焊缝连接的补强,应采用增加焊缝长度、有效厚度或二者结合的方法。新增角焊缝的长度和焊脚尺寸,应由连接处结构补强前后设计受力改变的差值计算确定,并应复核原有连接实际可能的承载力。
7.6.3 连接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7.6.4 当对旧构件焊缝进行验算时,应扣除开裂、气孔等部分,以有效的净焊缝长作为焊缝长度计算;当对断裂、弯偏、松动、歪斜的铆钉或螺栓进行验算时,应剔除损坏部分,以有效的截面作为连接计算依据。
7.6.5 当在负荷条件下进行结构补强,需要拆除结构原有受力螺栓时,应对原有结构和补强连接件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校核板件净截面面积的强度。
7.6.6 当采用焊缝连接补强螺栓连接时,应按焊缝承受全部荷载计算其连接,不宜计入原有螺栓连接的作用。

 
条文说明
7.6.4 本条对旧构件有效焊缝验算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构件焊缝的有效性,以及原有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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