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供电


7.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在水力发电厂发生事故时,供电电源不得中断,以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主电源应按I类负荷考虑。备用电源可配置专用蓄电池或由水力发电厂直流控制电源系统引接。
7.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计算机、消防通信及应急广播等设备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7.7.4 电源设备的容量应根据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的负荷值确定。
7.7.5 备用电源容量应能保证主电源失电后系统工作1h。


条文说明
 
7.7 供电
7.7.3 所列设备主电源采用UPS电源,是为了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以上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7.7.5 根据DL/T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在全厂事故停电时,30min左右即可恢复,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备用电源容量按主电源失电后工作1h计是合适的。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