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干燥时间、黏结强度(冻融前)、干密度(适用时)。出厂检验合格后,产品包装应附上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2 组批与抽样
8.2.1 组批
组成一个批次的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应为同一批原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产品。
8.2.2 抽样
8.2.2.1 出厂检验时样品应从批量基数不少于200kg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20kg。
8.2.2.2 型式检验时样品应从批量基数不少于1000kg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00kg。
8.3 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出厂检验项目发现有不合格的,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再次抽样进行两次复验。复验均合格,判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
8.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时,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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