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运 营 维 护


8 运 营 维 护

8.0.1 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用途应与保护规划及设计功能相 符,不应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功能或用途。

8.0.2 应对历史建筑内可能增加火灾风险的特殊活动场景进行 消防安全评估或编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必要的技术措施。

8.0.3 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定期对设施维护检 测和记录,做好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培训、演练等工作,应符合相 关规定的要求并满足下列规定:

1 宜委托专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配备历史保护的 顾问;

2 不应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 道、疏散通道;

3 微型消防站应配备专职消防队;

4 应对历史建筑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对外营业的历史建 筑,其消防设施单项检查不应少于每月一次,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联 动检查不应少于每季度一次,并应结合物业管理制定每日巡查 制度;

5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结合消防安全、报警灭火、逃生自 救、医疗救护和历史保护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管理人和使用单位的管理、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应不少于每 半年一次;

6 应对营业场所外来人员进行相关的消防知识宣传和记录, 告知逃生路线、方式等重要事项。

8.0.4 历史文化街区中,电动自行车充电、集中存放场所应独立 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需设

置在室内时,应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 强巡查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

8.0.5 存在火灾风险的设施设备应与重点保护部位保持一定的 距离,确实需要与重点保护部位接触的,应采取有效、可逆的防火 保护措施。

8.0.6 经过特殊消防设计或专题论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 筑,应将特殊消防设计或专题论证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 况纳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

8.0.7 宜结合消防控制室,搭建基于物联网的智慧消防监控管理 平台。各类消防信息均应接入智慧消防平台。

8.0.8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 案等应根据具体的消防设计要求编制,并应存档备查。消防基础 设施、重点消防单位和功能限定场所应作为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巡 查、检查的重点内容。

8.0.9 餐饮经营场所的消防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营业结束时,应关闭所有燃气设 备的供气阀门和非必要电源;

2 不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使用明火加工食品;

3 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 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4 厨房的油烟管道应每季度清洗不小于一次,避免可燃物 堆积。

8.0.10 历史建筑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供暖方式,且不应采用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方式;

2 采购电器、电热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和安 全标准的要求;

3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职业资 格的人员按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4 不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应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5 电源插座、照明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6 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 各种灯具距离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 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电气 线路故障,应及时停用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8.0.11 举办活动临时搭建的材料和宣传条幅、广告牌等临时性 装饰材料均应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确需使用的少量可燃材料应 进行阻燃处理。

8.0.1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既有的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应符合现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1463 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8.0.13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开展规定以外的动火作业,应 经当地应急管理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8.0.14 历史文化街区应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 展消防安全评估,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宜聘请专业消防技术 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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