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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07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8.1 通风、空气调节
8.2 防烟与排烟
上一节:
7.3 灭火设施
下一节:
8.1 通风、空气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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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 防火间距
3.1 线路
3.2 机务、车辆设施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4.1 管道穿越线路
4.2 管道穿越桥涵
4.3 管道穿越站场
5 消防车道
5.1 站场
5.2 机车、车辆、动车段(所)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6.1 旅客车站
6.2 电气设备房屋
6.3 厂房(仓库)
6.4 其他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1 室外消防给水
7.2 室内消防给水
7.3 灭火设施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8.1 通风、空气调节
8.2 防烟与排烟
9 电气
9.1 火灾自动报警
9.2 电线电缆
9.3 防雷、防爆
10 铁路隧道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本规范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