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应根据砌体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建筑平面及体型、地基和基础类别,以及建筑所处地域和环境条件,综合考虑,选择或采用更适合和有效的结构裂缝控制措施。
8.1. 2 裂缝控制措施
        1 防止或减轻砌体结构房屋温度变形和砌体房屋干缩变形致裂的措施;
        2 防止或减少地基差异变形致裂的措施;
        3 防止或减少强震时结构不规则引起的建筑震害的措施。

8.1. 3 主要术语
        1 伸缩缝:连续地设置在建筑物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将建筑物分割成两个或若干个独立单元,彼此能自由伸缩的竖向缝,通常有双墙或双柱伸缩缝。伸缩缝在地面以下的结构可不断开。伸缩缝的宽度应满足结构可能的最大伸缩变形的要求,以及其他要求;
        2 控制缝:设置在砌体应力比较集中或墙体灰缝相一致的部位,并允许墙身自由变形,而对垂直墙体平面外的外力有抵抗能力的单墙构造缝,控制缝的宽度宜通过计算确定,不宜大于14mm,并应用弹性密封材料填嵌或防护;
        3 分隔缝:设置在房屋屋盖或楼盖的有关部位,能有效地减少或消除因结构的温度或干缩变形致裂的局部构造缝。分隔缝应用弹性防护材料嵌填;
        4 沉降缝:设置在同一建筑中因基础产生显著差异沉降和可能引起结构难以承受的内力和变形的部位的竖直缝,沉降缝不但应贯通上部结构,而且也应贯通基础本身。沉降缝的宽度不宜小于120mm,并应考虑缝两侧结构非均匀沉降倾斜和地面高差的影响;
        5 防震缝:设置在建筑中层数、质量、刚度差异过大,而可能在地震时引起应力或变形集中造成破坏部位的竖向缝。防震缝应在地面以上设置,当不作沉降缝时,基础可不作防震缝。防震缝的宽度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对多层房屋可采用70~100mm,对高层砌体房屋可采用100~150mm。

8.1. 4 伸缩缝、防震缝、沉降缝应统一考虑。伸缩缝与沉降缝的宽度应满足防震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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