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接触土壤或室外空气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地面,以及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外墙等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种类和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
    4 地面热桥部位处理。
8.1.4 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地面,每1000m²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明确了建筑地面节能工程的适用范围,包括供暖空调房间接触土壤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调房间的楼地面、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不供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不供暖车库上面的楼板、接触室外空气或外挑楼板的地面。
8.1.2 本条对地面节能工程施工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敷设保温层的基层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基层的质量不仅影响地面工程质量,而且对保温的质量也有直接的影响。
8.1.3 本条对影响地面保温效果的隐蔽部位提出隐蔽验收要求,因为这些部位被下一道工序隐蔽覆盖后无法检查和处理,因此在被隐蔽覆盖前必须进行验收,只有确认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部位验收应在隐蔽前进行,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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