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标识


8.3.1 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中的规定。
8.3.2 应急避难标识应根据人员的疏散路线设置,并应指向安全区域。
8.3.3 避难场所应建立完整的、明显的、适于辨认和宜于引导的避难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场所主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场所功能综合演示标识牌;
    2 危险建筑潜在倒塌影响区,古树、名木、文物和重要建筑的保护范围,灾害潜在危险区及其他可能影响受灾人员安全的地段,应设置警告标志。
8.3.4 避难场所标识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道路交叉口处应设置避难场所区域位置指示牌,并应指明避难场所的位置和方向;
    2 场所功能综合演示标识牌应标明避难场所内部各类设施位置和行走路线,说明避难场所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内部功能区划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
    3 各类设施入口处应设置场所设施标识牌;
    4 宿住区入口处应设置说明区内分区编号及位置的综合性标识;
    5 规模较大场所内通道交叉口或路边应设置引导内部交通的引导性标识。
8.3.5 避难场所标识的图形符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各类标识设施宜经久耐用,图案、文字和色彩简洁、牢固、醒目,并应便于夜间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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