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2008
8.0.6 屏障环境设施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屏障环境设施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0.10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灭火措施。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
7.1.6 旅客车站消防安全标志和站房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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