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结构设计


8.3.1 作用在既有建筑物上的爆炸荷载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计算。
8.3.2 抗爆横墙之间的楼盖、屋盖长宽比应符合本标准第3.0.13条的规定。
8.3.3 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节点应按弹性状态设计。
8.3.4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加劲砌体构件的允许变形、钢结构框架的层间侧向位移和构件的允许变形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第6.1.4条的规定。
8.3.5 既有建筑物加固可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设计时可根据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实际条件和抗爆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
8.3.6 钢筋混凝土构件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下列加固方法:
    1 钢筋混凝土柱、梁:可采用加大截面加固法、外包型钢加固法、粘贴复合材料加固法等;
    2 钢筋混凝土板:可采用抗爆涂层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粘贴复合材料加固法等。
8.3.7 钢筋混凝土构件间接加固法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剪力墙法等。
8.3.8 砌体墙的直接加固可采用抗爆涂层加固法、外加面层加固法、粘贴复合材料加固法等,间接加固可采用增设扶壁柱加固法等。
8.3.9 抗爆涂层加固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其他加固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规定。
8.3.10 当既有建筑物采用以上加固方案仍无法满足抗爆要求时,也可采用在建筑物外增设独立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外壳的方法,外壳与既有建筑物间的净距应大于外壳变形,并应满足施工要求。
8.3.11 抗爆设计时应采用材料的动力强度,材料的动力强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6.2节的规定。
8.3.12 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的荷载效应组合、结构动力计算、结构构造、基础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6.3节~第6.6节的规定。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