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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上一节: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下一节: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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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 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 一般规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防栓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防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灭火设备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2 自然排烟
8.3 机械防烟
8.4 机械排烟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 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