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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企业消防给水系统及灭火设施等的设计应根据企业的建筑类型、生产(储存)类别和火灾危险特性等因素确定。
9.1.2 企业灭火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一处火灾,并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等计算。

 
条文说明
 
9.1.1 精细化工生产与基础化工生产具有相同的易燃、易爆火灾危险属性,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根据企业危险特性等综合因素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室内外消防栓、自动喷淋、泡沫喷淋及水炮等消防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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