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 服务信息设施


9.10.1 服务信息设施主要应包括应急求助呼叫中心、紧急报警电话、紧急报警标志等。
9.10.2 紧急报警标志宜采用固定标志型式,应满足相关标志的规范要求,应至少包含报警电话号码和地理位置信息。
条文说明
9.10.1 作为一种公开为社会服务的途径,可将咨询服务、报警救援号码等信息通过标志的形式设置于道路沿线,使管理者及时获得用路者报告的信息,为处理交通事件赢得时间。
9.10.2 紧急报警标志应包含地理位置信息,如编号等,以便于接警人员掌握报警地点。紧急报警标志优先设置于道路出入口、匝道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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