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有线电视系统


9.3.1 系统基本概念
有线电视(CATV)网的划分
1 有线电视用户为2000~100000户的城镇联网,或100000户以上的大型城市网,一般由当地有线电视主管部门经营管理,设有一个信号源总前端,经干线传输到各地分前端,再进入用户分配网。传输干线多采用光纤传送技术与用户分配电缆网连接,形成光缆一电缆混合网(即HFC)。
2 用户在2000户以下的有线电视网,一般可采用全电缆网方式,用户分散、区域较大的情况也可采用HFC的方式。局域网也可通过光缆与城域网连接。
3 双向传输有线数字电视网。在HFC网络的基础上,正向(下行)通道传输有线电视模拟信号、数字电视信号和各种数据业务信号,反向(上行)通道传输各种宽、窄带数据业务信号。

9.3.2 系统分类
1 按传输频带分类:
  1)全频道隔频传输系统,即VHF系统、UHF系统、全频道系统(VHF+UHF)。
  2)邻频传输系统,即450、550、750、860MHz系统。
2 邻频道系统由前端、传输系统、用户分配网络三部分构成。
  1)前端由信号源设备包括接收天线(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微波接收天线)、卫星接收机、天线放大器、自办节目设备、变换器、滤波器、混合器等构成。
  2)传输系统由同轴电缆或光纤(含光电转换设备)、线路放大器、均衡器等设备构成。
  3)用户分配网络由传输线路(同轴电缆或光纤)、放大器、分配器、分支器、用户输出端等设备构成。
9.3.3 系统技术性能
1 系统设施工作的环境温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1)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
  2)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
  3)室内工作的设施: -5~40℃。
2 系统载噪比、交扰调制比和载波互调比的最小设计值应符合表9.3.3-1的规定。

表9.3.3-1  系统载噪比、交扰调制比、载波互调比的最小设计值(dB)
表9.3.3-1  系统载噪比、交扰调制比、载波互调比的最小设计值(dB)

3 系统输出口电平设计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1)非邻频系统可取70±5dBμV。
  2)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可取68±4
dBμV。注:在强场强区可提高电平,以避免同频干扰。
4 系统输出口频道间的电平差的设计值不应大于表9.3.3-2的规定。

表9.3.3-2  系统输出口频道间电平差(dB
表9.3.3-2  系统输出口频道间电平差(dB)

 

9.3.4 产品选用要点
1 产品选用及工程设计要点
参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相关要求。
2 工程设计相关规范、规程及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1994。
《有线电视系统》03X 401—2。
《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集》97X 700。

9.3.5 施工安装要点
1 设置在楼房顶部的天线基础应与屋顶结构部分牢固结合为一体,并考虑房顶的荷载能力及风荷载。
2 卫星天线基座一般为三支脚,四支脚,也有五支脚支座。应将其中的两个支脚对准卫星承受最大风力的方向。
3 楼内布线应全部采用金属导管,并与放大器箱、分支分配器箱、过路箱、用户终端暗盒等采用焊接连接。
4 放大器箱、分支、分配器箱、过路箱、用户终端暗盒应暗装于墙体或明装于弱电间内(用户终端盒除外)。用户终端暗盒安装高度为底边距地面不小于300mm。
5 室外线路敷设
  1)建筑群、住宅小区红线内,有线电视系统室外线路敷设宜采用穿管、管块、直埋等暗敷方式。
  2)具有可供利用的管块时,可采用穿管块敷设方式,但不得与电力电缆共管孔敷设。
  3)光纤、同轴电缆的地下管道应设计在冻土层以下。地下管道在拐角处、过路的两端和进出建筑物的地方应设人(手)孔,引入建筑物的地下管道不应少于两条。地下管道的管径及与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相关的规范。
6 室内线路敷设
  1)新建或有内装饰的改建工程,采用暗管敷设方式;在已建建筑物内,可采用明敷方式。
  2)不得将电视电缆同照明线、电力线同线槽、同出线盒、同连接箱安装。
  3)在强场强区及电视发射台附近应穿钢管且宜沿背电视发射台方向的墙面敷设。
7 施工做法详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3X401—2《有线电视系统》、97X700《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集》。
8 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验收规则》SJ/T 2846—1988。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9.3.6 相关标准
《电视和声音信号电缆分配系统 第2部分:设备的电磁兼容》GB 13836—2000。
《射频连接器 第14部分:75Ω电缆分配系统用螺纹连接射频同轴连接器(F型)》GB/T11313.24—2001。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第1部分:通用规范》GB/T11318.1—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3部分:电视调制器通用规范》GB/T 11318.3—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4部分:频道处理器通用规范》GB/T11318.4—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6部分:混合器通用规范》GB/T 11318.6—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7部分:放大器通用规范》GB/T 11318.7—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8部分:干线放大器通用规范》GB/T 11318.8—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9部分:电源设备通用规范》GB/T11318. 9—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10部分:分配器和用户分支器通用规范》GB/T 11318.10—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11部分:衰减器、均衡器、滤波器和陷波器通用规范》GB/T 11318.11—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12部分:系统输出口通用规范》GB/T11318. 12—1996。
《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 设备与部件 第14部分:避雷器通用规范》GB/T 11318.14—1996。
《有线电视频率配置》GB/T17786—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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