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自动化


9.3.1 自动化系统应能监视和控制全部工艺流程和设备的运行,并应具有信息收集、处理、控制、管理和安全保护功能。
9.3.2 排水泵站和排水管网宜采用“少人(无人)值守,远程监控”的控制模式,建立自动化系统,设置区域监控中心进行远程的运行监视、控制和管理。
9.3.3 污水厂应采用“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控制模式设立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中央控制室进行集中运行监视、控制和管理。
9.3.4 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宜采用信息层、控制层和设备层三层结构形式;
    2 设备应设基本、就地和远控三种控制方式;
    3 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网络结构和通信速率;
    4 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应运行稳定、易于开发,操作界面方便;
    5 电源应做到安全可靠,留有扩展裕量,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UPS)作为备用电源,并应采取过电压保护等措施。
9.3.5 排水工程宜设置能耗管理系统。

条文说明

9.3.1 本条是对自动化系统功能的总体要求。
9.3.2 排水泵站控制模式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人力成本情况运行管理要求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无人值守”全自动控制的方式考虑,所有工艺设备均可实现泵站无人自动化控制,达到“远程监控”的目的。在区域监控中心远程监控,实现正常运行时现场少人(无人)值守,管理人员定时巡检。
    排水泵站的运行管理应在保证运行安全的条件下实现自动化控制。为便于生产调度管理,实现遥测、遥讯和遥控等功能。
    排水管网关键节点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工程需要建立。
9.3.3 污水厂生产管理和控制的自动化宜为: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主要设备的运行工况和工艺参数,提供实时数据传输、图形显示、控制设定调节、趋势显示、超限报警和制作报表等功能,对主要生产过程实现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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