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防烟排烟


9.4.1 厂房中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当不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防烟系统;
    2 厂房中不具备自然排烟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9.4.2 洁净室(区)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的有关规定。当有洁净度等级要求的房间内人员密度小于0.02人/m 2,且安全疏散距离小于80m时,洁净室(区)可不设机械排烟设施。
9.4.3 洁净室(区)的排烟系统应有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并应设置旁通管路。
条文说明
9.4.3 洁净室(区)的排烟系统设置防倒灌措施以及用于平时巡检时的旁通管路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室外的空气通过风管进人室内,影响室内的洁净生产环境,从而影响到正常的工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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