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服务设施


9.5.1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有1处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9.5.2  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性用房的出入口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9.5.3  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9.5.4  纪念品商店如有开放式柜台、收银台,应配备低位柜台。

9.5.5  设有演播电视等服务设施的,其观众区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9.5.6  建筑基地内设有停车场的,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条文说明

9.5.1  文物保护单位的服务设施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游览参观的人群的需要,其中包括各种小卖店、茶座咖啡厅、餐厅等服务用房,厕所、电话、饮水器等公共设施,管理办公、广播室等管理设施,均应该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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