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火炬设施及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9.5.1 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含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满足事故状态下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可能产生的最大排放量。最大排放量宜根据工艺设备在下列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排放气体量进行组合,但可不考虑同时发生下列两种工况:
    1 火灾事故;
    2 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
    3 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
    4 停电、仪表风供应中断等公用工程事故;
    5 开工、停工;
    6 其他容器、泵、压缩机、气化器、工艺管道等配置的安全阀或泄压装置排放;
    7 按本标准第7.2.10条第6款中除翻滚以外的其他工况组合确定的液化天然气储罐超压排放的最大排放量。
9.5.2 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中与低温气体接触的所有部件应能适应排放过程中的低温。
9.5.3 液化烃和可燃液体不得直接排入火炬或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9.5.4 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得携带可燃液体。
9.5.5 可燃气体排放管道在接入集中放空管前应设置分液罐,并应采取措施防止放空气体沉降和聚集。
9.5.6 分液罐应具有排出罐内液体的设施。当采用加热气化方式时,加热气化设施的启动应与分液罐液位信号联锁,并应采取防止分液罐内液位和温度超出高限值的措施。
9.5.7 火炬系统应有保持正压及防止回火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温火炬系统防止回火措施宜采用注入吹扫气体的方式,不应采用水封罐,不宜采用阻火器;
    2 高架火炬吹扫气体注入点宜设在分液罐的出口管道上,地面火炬吹扫气体注入点应设在各分级压力开关阀下游;
    3 火炬吹扫气体应连续供气;
    4 吹扫气体宜设置流量指示和低流量报警仪表;
    5 分液罐后火炬放空主管宜设置压力指示和低压报警仪表。
9.5.8 火炬应设长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
9.5.9 火炬设施的附属设备可靠近火炬布置。
9.5.10 火炬宜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
9.5.11 高架火炬的高度应经火炬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
9.5.12 集中放散总管管口的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15m,并应满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5.13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明火设备考虑;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3 采取措施避免燃烧时产生的易沉积物质对周围设施产生影响。

条文说明
9.5.1 在计算工厂产生的可燃气体的最大排放量时,通常考虑在不同操作工况或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排放量。
9.5.3 由于厂内火炬排放系统温度较低,如果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直接排入火炬放空管道等设施,液化烃及可燃液体不易迅速气化,会减小火炬系统的正常排放能力,影响有关设施在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压。
9.5.7 注入吹扫气体是防止火炬回火的有效手段。使用水封罐或阻火器也可以达到将系统管道与火炬筒隔离,起到阻止火炬筒内回火波及整个排放系统的作用。但由于液化天然气终端低温火炬气的温度通常低于-100℃,因此若用水作为封闭液体,会造成水封罐发生冰冻而无法使用。此外,没有适应此低温条件并能够方便和安全使用的封闭液体。若采用阻火器,存在外界水分侵入阻火器出现冰冻堵塞的风险,同时设备成本、操作和维护要求较注入吹扫气的方式高。
9.5.12 由于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并包含其他非甲烷烃类的混合气体,集中放空管的高度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中关于大气污染物放空管高度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天然气门站、储配站的放散总管高度和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中关于放空竖管高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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