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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照明系统


9.5.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有关规定。
9.5.2 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 当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为直接接地系统时,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或与直流系统共用蓄电池组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供电。
    2 垃圾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垃圾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3 生产工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及热力管沟、电缆通道内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4 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9.5.3 烟囱上应装设飞行标志障碍灯,并应符合焚烧厂所在地航管部门的要求。
9.5.4 锅炉钢平台应设置保证疏散用的应急照明,正常照明可采用装设在钢平台顶端的大功率气体放电灯。
9.5.5 照明灯具应采用发光效率较高的灯具,环境温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耐高温的灯具。锅炉房、灰渣间的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渗沥液集中的场所应采用防爆设计,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3836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2476中的有关规定。有化学腐蚀性物质的环境,应进行防腐设计。


条文说明
 
9.5.1 本条文是垃圾焚烧厂的照明工程技术的一般规定。
9.5.2 第1、2款考虑低压厂用变压器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正常照明由动力、照明共用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给,国内工程大部分都是采用这种供电方式,多数运行单位认为是可行的,具有节省投资和维护量少的优点。全厂停电事故时,只有蓄电池可以继续对照明负荷供电,因此规定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供电。工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工房的重要场所等处也可以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
    第3款根据《安全电压》GB/T 3805的规定,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电压采用24V。
9.5.3 应严格按航管部门设置障碍灯的要求,确保航空运输与焚烧厂的安全运行。
9.5.4 锅炉钢平台的正常照明,可在每层钢平台通道上装设小功率灯具,也可在钢平台顶端装设大功率气体放电灯。采用大功率气体放电灯简单可靠,易于维护,也可节省费用。
9.5.5 本条文为照明设计的一般规定。渗沥液集中处,含有一定量的甲烷气体和硫化氢气体,在通风情况不好的情况下,甲烷气体有可能积聚,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此处的灯具应选用防爆灯具,同时硫化氢气体具有腐蚀性,灯具应根据气体浓度确定防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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