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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9.6.1 大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中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9.6.2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对商店建筑内的水、电、燃气等能源消耗进行分类和分项计量,且应根据零售业态要求进行分区域、分回路或分户计量。
9.6.3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具备能耗数据采集、监测、统计、分析、评估、公示和审计等功能。
9.6.4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数据传输应采用标准协议,并可向上一级数据中心实时传输建筑能耗数据。

条文说明
 
9.6.1 大型商店建筑在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和动力用电等方面,具有很大的节约潜力,因此需对大型商店建筑明确提出设置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8]114号)的要求,对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从数据库、建筑测量装置、通信传输及软件功能等各个方面制定了标准,全国和各个省市也在逐步建立区域的公共建筑能耗数据中心,故将涉及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内容独立成一节。
9.6.2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8]114号)的要求,商店建筑的空调、照明、动力和特殊用电设备(如商品冷藏保鲜、仓储吊装和电动冲洗设备等)等用电宜进行分项计量。有不同核算要求的零售业态、部门及建筑区域的用电,还应分别设置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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