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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下列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可不执行本指南,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老旧城区胡同、四合院等平房院落的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依据另行发布的相关设计导引进行消防专项设计。
    2 已依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完成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3 对于不改变平面分隔布局、使用功能和消防系统形式的内装修工程,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原有消防设施、设备管线应充分利用;如需更换,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装修区域内的电线电缆选型及敷设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4 接建、翻建工程属于新建工程,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2.0.2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形成综合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 既有建筑执行原消防技术标准和目前使用状态下的结构、消防安全性能;
    2 改造所涉及新旧消防技术标准的差异,以及执行新标准的难度;
    3 既有建筑消防安全薄弱部位,以及火灾场景疏散救援;
    4 拟采取的改造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工程经济性和建筑安全性;
    5 对后期使用阶段保证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
    根据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建设单位可自行开展为委托设计单位开展现场勘查、资料收集、结构鉴定以及构件或设备性能检测等相关工作。
2.0.3 既有建筑改造前消防安全评估如要求进行结构安全鉴定,设计单位应依据鉴定报告提出必要的结构加固措施。
2.0.4 既有建筑改造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严格落实评估和改造设计中提出的有关使用期间的管理措施要求,确保建筑使用消防安全。
2.0.5 对于采用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其它消防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由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既有建筑改造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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