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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灭火救援设施


3.6.1 当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场地内消防车道相关设计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内消防车道现状。本条指南包括了建筑平面外轮廓少量增大但未影响场地既有消防车道的情景。
3.6.2 当高层建筑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难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关设计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现状。
3.6.3 既有消防电梯宜每层停靠,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
3.6.4 除埋深超过10m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地下商业以外,改造工程确有困难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地下部分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宜通至地上各层。
3.6.5 公共建筑改造工程每层消防救援窗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每层仅有一个防火分区的至少应设置1个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窗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可保持既有建筑外窗洞口尺寸,但不应小于0.8mx0.8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既有建筑立面为实体外墙面的改造工程,宜增设消防救援窗。
3.6.6 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增设无障碍设施等不影响既有建筑疏散安全和外立面火灾蔓延的改造工程,可维持既有建筑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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