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隧道消防验收事宜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办公路函〔2017〕55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协调解决高速公路隧道消防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晋交公安〔2016〕4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案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进行了界定。在公路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二、经商公安部,公路项目中的城市隧道、加油站,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位于城市外的公路隧道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
    三、请你厅切实强化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协调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消防工作。
    特此函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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