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叠压供水泵吸水管上倒流防止器可不重设”的复函及通报



原函:
关于“叠压供水泵吸水管上倒流防止器可不重设”的建议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规定无负压(叠压)供水设备吸水管上在项目的市政引入管已装倒流防止器的条件下仍应装倒流防止器、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我院给水排水专业组经认真研讨,认为其不符合“规范”3.2.5条2、3 款和3.2.5D条“注”的要求。另外,在实施时,由于吸水管上叠加两个倒流防止器的阻力损失、能耗太大,失去了叠压供水节能意义,且在供水水压较低的地方无法保证吸水管前所需最低供水压力的要求。况且,小区或单体建筑内的管道还有其他一系列防水质污染措施,也不会因吸水管未重设倒流防止器而污染水质。因此我院水专业组建议:叠压供水设备在市政引入管上已设倒流防止器的条件下可不再重设倒流防止器,或者叠压供水设备吸水管上设倒流防止器时,市政引入管上可不设倒流防止器。请“规范组”就此问题作一明确解释。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给水排水专业组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原函
复函: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技术中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给水排水专业组:
    你组提出的“关于“叠压供水泵吸水管上倒流防止器可不重设”的建议”已收悉。
    经研究,认为你组对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防水质污染的规范诸多条文能螎会贯通、全面理解。
    规范第 3.2.5D 的注的就是针对在给水管路中重复设置防回流设置而规定的,並与条文具有同等法效。本规范管理组采纳你组提出的建议,並在今后规范全面修订中予以细化。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技术中心规范管理组
2012年9月5日
复函
通报:
通报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