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5.1 强制性条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具体内容见相关标准。
5.2 设计依据 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5.3 设计说明 应有工程总体概况及设计范围的说明;应有设计计算室内外参数及总冷热负荷、冷热源情况的说明;应有节能设计及消防设计等专项说明;应有对施工特殊要求及一般要求的说明。
注:对施工的一般说明,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已有规定时也可注明“遵照《××××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执行”即可。
5.4 防火防排烟  
5.4.1 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8.4.1.2  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4.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1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³/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
8.4.2.2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8.4.2.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³/h。
8.4.3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裙房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正压值应符合8.3.7条的规定。
5.4.2 多层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3.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9.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
9.4.6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10.3.13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10.3.15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10.3.16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5.4.3 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30)Pa。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³/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3000m³/h;
      2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不直接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³/h,并应在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墙上设置余压阀。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他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0.7~1.2)m/s计算确定。
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担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³/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³/h;
      2  负担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³/h计算;
      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³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³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102000m³/h。
6.7.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过防火分区处;
      2  穿过设置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
      3  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水平管段上;
      4  穿越防火分区处,且该处又是变形缝时,应在两侧各设置一个。
6.7.9  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
5.4.4 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8.2.1  面积超过2000m²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4.5 气体灭火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5 环保与安全  
5.5.1 饮食业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³)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1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5.2 消声及隔声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10.2.3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5.5.3 隔振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10.3.1  当通风、空调、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5.5.4 锅炉烟囱高度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
机总容量
MW
t/h
0.7
1
0.7~<1.4
1~<2
1.4~<2.8
2~<4
2.8~<7
4~<10
7~<14
10~<20
14~<28
20~<40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5.5.5 安全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5.6 人防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5.2.2  防空地下室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2   室内人员战时新风量(m³/P·h))
防空地下室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2 ≥5
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生产车间 ≥10 ≥5
一等人员掩蔽所、食品站、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 ≥10 ≥3
二等人员掩蔽所 ≥5 ≥2
其他配套工程 ≥3
注:物资库的清洁式通风量可按清洁区的换气次数1~2h-1计算。
 
5.2.6  设计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5.2.6   滤毒通风时的防毒要求

防空地下室类别 最小防毒通道
换气次数(h-1
清洁区超压
(Pa)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食品站、区域供水站 ≥50 ≥50
二等人员掩蔽所、电站控制室 ≥40 ≥30
5.2.7  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应按式(5.2.7-1)、式(5.2.7-2)计算,取其中的较大值。
LR=L2·n           (5.2.7-1)
LH=VF·KH+Lf           (5.2.7-2)
式中:LR—按掩蔽人员计算所得的新风量(m3/h)
           L2—掩蔽人员新风量设计计算值(见表5.2.2)(m3/(p·h))
             n—室内的掩蔽人数(P)
           LH—室内保持超压值所需的新风量(m3/h)
           VF—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有效容积(m3
          KH—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设计换气次数(见表5.2.6)(h-1
            Lf—室内保持超压时的漏风量(m3/h),可按清洁区有效容积的4%(每小时)计算。
5.6.1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
5.7 法规  
5.7.1 设备选用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  2000130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7.2 禁限使用产品 《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  2007614
限制使用技术部分
9. 内腔粘砂灰铸铁散热器不得用于集中供暖系统;
10. 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不得用于民用建筑的供暖系统;
11. 螺旋板式换热器不得用于城市供热系统;
15. 冷镀锌钢管不得用于民用建筑。
禁止使用技术部分
1. 灰铸铁长翼型散热器禁止用于房屋建筑供暖系统。
5.8 设计深度 设计文件必须完整表述所涉及的有关本审查要点的内容(图纸不能清楚表达的内容可用说明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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