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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日施行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和农居房等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其消防安全应符合本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居住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筑防火设计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一、平面布置

(一)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三)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和实际居住人数应当符合地方标准《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规定。

(四)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以上(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以上。

二、安全疏散

(一)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疏散楼梯不得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

  2.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的;

  3.建筑层数为4层以上的出租房。

(二)当建筑层数4层以上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出租房屋无法满足2部疏散楼梯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1.位于地上第4层、5层的,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的,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三)地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疏散楼梯处每层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四)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五)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三、消防设施

(一)居住出租房屋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设置木楼梯的建筑,或者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公共走道应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按钮应当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二)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为每一承租户配置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报警哨和强光电筒等设施器材,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三)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四)居住人数较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30个床位以上的出租房屋有条件的应设置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电气线路

(一)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二)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五、装修材料

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六、重点部位

(一)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单、多层建筑的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当设置集中式厨房时,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二)出租房屋应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平面布置符合以下条件:

  1.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充停区域与其他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2.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与相邻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与相邻建筑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当靠近建筑一面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顶棚为不燃材料或A级防火金属夹芯板材时,间距可以不限(与安全出口的间距除外);

  3.充停场所的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应具备充满电或发生短路等安全故障时,自动切断供电的功能;

  4.充停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灭火器、视频监控、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灭火器应选用4㎏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七、日常管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出租人将毗连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应当对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

(三)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及时消除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4.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不能保持安全距离的;

  5.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的充停场所设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居住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本规定自20231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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