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19、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0、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1、工业建筑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丁、戊类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15.0m处。
22、高层建筑的裙房与主体的投影部分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后,则该裙房区域内疏散楼梯形式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23、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其中建筑的任一层或若干层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综合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24、多层建筑办公楼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如设有局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且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大开间场所当每层疏散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时,可利用在与之相邻的防火分区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辅助疏散出口,该辅助疏散出口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30m,且其宽度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多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宽度不能重复计算。
26、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27、有干蒸、湿蒸的场所为桑拿浴室,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及休息用房均属桑拿浴室用房。
28、公共建筑(含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和正压送风机房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设置在室外的除外)。
29、电子厂房指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30、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应按《建规》、《高规》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31、设置于半地下室或首层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过10t/h或7MW;设置在地下室或其他层的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过4t/h或2.8MW。
32、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33、《建规》第8.5.8条:“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 m2的餐饮场所:这里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34、《建规》第8.3.1条第4款:“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超过5层”为6层及以上的建筑。
35、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应按公安部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36、“木器厂房”是指以竹木等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刨花、粉尘或有油漆等工艺的厂房。
37、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 同等性质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可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要求执行。
38、穿越防火墙、楼板风管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9、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0、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41、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42、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4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44、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45、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6、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7、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当在洁净手术室设乙级防火门有困难时,可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48、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9、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51、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52、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3、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54、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55、高层商住楼商业部分与住宅相接部位的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住宅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或设置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时,其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6、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
57、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置竖向或横向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其挑檐宽度不应小于0.6m,位于单元墙两侧的防火挑檐宽度不应小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应上下连通,横向挑檐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边各加0.3m时,每个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58、疏散走道两侧墙的耐火极限不能达到规范要求时,其疏散可按大开间场所设计,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59、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
60、半地下室汽车库及半地下建筑在自然排烟条件较好的情况下,最不利点到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30且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61、一类高层建筑的水泵房和高层建筑内无可燃物的技术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2、在一、二级消防供电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除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除方式。
63、住宅建筑如果地下室≤2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非营业性场所,地上部分建筑的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均为自然防烟的,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可不设机械防烟。
64、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65、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10层、11层住宅的楼梯间及其他建筑的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
1、竖井每层封堵。
2、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检修门的开启不影响人员疏散。
66、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改变。
67、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