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在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但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布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车操作场地,该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及大小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在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净宽不小于6米的消防车道,建筑高度50m以下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消防车道与高层部分建筑外墙距离宜为10-15m。
     2、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该商业服务网点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按本纪要第23条规定进行折算。
     3、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
     4、多层建筑中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其事故排风量可参照《高规》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确定。
     5、防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应满足:排烟口的高度原则上应在该防烟分区挡烟垂壁最下沿之上。
     6、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7、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8、学生公寓楼、宿舍楼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房间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的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11、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旅馆)所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旅馆)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12、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III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3、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4、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15、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16、“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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