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有规定,但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的(c类)
6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⑴平时需要关闭或营业时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报警式逃生门锁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能就地打开的门锁系统。
⑵疏散通道上平时需要常开或经常性开启的防火门可按常开式防火门要求设置。
⑶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用固定标线划定不小于1m×1m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用固定标线划定范围防止堆物影响防火卷帘降落,常闭防火门上标明“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字样。
⑷商场、超市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两侧应采用固定黄色标线,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⑸商场、市场、超市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走道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导流标志,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②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cm;
③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④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3m;
⑤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⑹宾馆酒店的房间及KTV包厢内应设置视屏切换或语音提示系统。
69、高层普通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供电电源的规定,推荐采用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71、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保留)
72、高层民用建筑层与层之间(不同的防火分区)竖向的窗间墙、窗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0.8m,设防火挑檐的除外。
- 上一节: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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