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专业


(一)政策性部分
    1、项目负责人应为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专业负责人应为注册建筑师(建设部令167 号第30 条、31 条)。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中小型规模的项目。
    2、根据《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编制及审查要点》附表一编制平战转换项目转换期限要求表。
    3、根据《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编制及审查要点》第六、1 条:掩蔽人数不应少于防护区建筑面积除以1.5㎡每人计得人数。
    4、墙体及保温材料修改应满足甬建发[2018]114 号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5、保温材料选择及变更应提供设计标准,保温材料热工参数为企业标准时,应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能够满足检测及验收要求。
    6、根据《宁波市建(构)筑物立体绿化实施导则》2019 甬DX-05明确屋面可绿化面积、设计绿化面积及占比。其中箱式绿化不应超过可绿化面积的10%。
(二)通用性意见
    7、图纸深度不足。设计深度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中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8、工程的使用性质应与立项文件一致。涉及建筑主要功能调整应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计依据中请补充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文号等内容。
    9、工程设计应采用适用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规范、规定、标准;相应的设计说明、设计内容均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效的规范、规定、标准。
    10、设计说明中应注明建筑的规划高度和消防高度。应根据建筑定性明确相应建筑等级,注明地下汽车库分类,明确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分类等。
    11、总设计说明中需提供消防申报表等相关内容的各单体指标的表格(建筑面积、占地面积、耐火等级、层数等)。
    12、建筑图纸应明确建筑功能,如“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需要明确使用功能,以复核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13、节能设计中节能设计专篇、节能计算书(节能模型)、节能备案表应统一围护结构保温材料选型,统一热工参数。
(三)场地设计
    14、总图应明确新建工程与场地内(外)相邻已建(待建)建筑的使用性质、耐火等级,相应的防火间距、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的规定。
    15、人防总图中应补充出入口防倒塌范围、竖井位置、防爆波电缆井等人防设施。
    16、场地地库出入口应保证良好通视条件,U 形转弯应保证车辆转弯半径。地库出入口处应保证足够缓冲距离并满足《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第4.1.5 条、4.3.2 条的相关后退及视线畅通要求。
(四)消防设计
    17、外墙防火设计中若采用防火玻璃墙的防火措施,需明确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时限、防火封堵构造,以及相应的外窗耐火完整性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6.2.5 条的规定。上下层窗槛墙高度不足时,利用外窗作为窗槛墙时,外窗应采用防火窗。
    18、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应考虑排烟措施;同时,楼梯间要在最高位置设置满足排烟要求的可开启外窗或固定外窗。
    19、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后,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20、根据GB51251-2017 第3.1.6 条及应急浙消{2019]72 号文第4条下地下室楼梯未设置加压送风时,应与上部楼梯完全分开设置。
    21、高层医疗建筑不应小于1.3m,其他高层公建楼梯间首层疏散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22、电梯层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并应符合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23、防火卷帘宽度不应超过防火分隔宽度的1/3。
    24、走道尽端房间超过50 ㎡但不大于200 ㎡的(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
    25、消防泵房与消防控制室应有防水淹措施(GB50016-2014(2018 版)第8.1.8 条)。地下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防水淹门槛外侧应设置排水沟。
    26、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7、地下室顶板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
    28、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口(浙公通字[2017]89 号文件第28 条)。
    29、住宅建筑底部设置非商业网点配套用房时,室外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
(五)人防设计
    30、人防电站贮油间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150~200mm或设门槛。固定电站内贮油间外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第3.6.6 条》)。
    31、人防染毒区一侧墙面应用水泥砂浆抹光。人防区顶板不应抹灰。口部墙面、顶面、底面应平整光洁,便于清洗。(GB 50038-2005,第3.2.13 条)。
    32、每个防护单元适当位置应设置1 个封堵构件储藏室。
    33、人防各口部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楼梯间门净宽或梯段净宽,若需拆除楼梯间门时应在图中明确战时拆除。
(六)无障碍设计
    34、无障碍扶手在起始和终点处水平延伸不应小于300mm。在外门完全开启情况下,建筑物无障碍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500mm。无障碍平坡入口坡度不应大于1/20。
    35、无障碍卫生间应增设无障碍洗手盆。无障碍卫生间门应外开,否则应在门后设置直径不小于1.5m 的回转场地。无障碍厕所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36、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用房(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应配置无障碍厕所。居家养老用房的厕所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要求,居家养老用房布置在二楼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37、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救助呼叫按钮、挂衣钩。
(七)绿建与节能设计
    38、与节能计算书复核专篇及备案表各构造做法及各数据是否严格一致。补充节能设计依据、概况、保温材料选型、围护结构构造及选用图集等设计内容。
    39、各类型无机保温板应明确与外墙的锚固措施。
    40、推拉窗气密性达不到6 级。10 层以上公建气密性应为为7级。
    41、东、西向空调房间外窗应设置活动外遮阳或活动中间遮阳。
    42、屋面构造做法中,建筑内檐沟构造需补充内檐沟处的保温措施,防止冷(热)桥现象。
    43、装配式建筑采用钢结构时,节能计算热桥部位应按钢构件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节点大样。
(八)安全防护设计
    44、根据DB33/1064-2009 第4.4.4 条,应补充明确安全玻璃使用范围。
    45、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46、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47、楼梯选用图集时,需注意平台转弯处栏杆扶手的定位,致使平台转弯时实际疏散宽度变小。
    48、儿童使用栏杆选型应避免存在可攀爬构造。
    49、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长度大于0.50m 的水平段楼梯栏杆最小高度为1.10m。(《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甬DX/JS 003-2020第6.2.3 条)。上人屋面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00mm。
    50、雨棚、栏板、天窗等玻璃应明确为夹胶玻璃,胶的厚度不应小于0.76mm;室内外玻璃栏板应符合JGJ113-2015 第7.2.5,7.2.6 条要求。
(九)建筑构造与防水设计
    51、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 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小于20 年。倒置式屋面保温层厚度应为计算值的1.25 倍,绿化屋面卷材应为耐根穿刺卷材。浙江地区结合气候条件屋面请用倒置式。
    52、坡屋面请根据09J202-1 第K2 页第3.2.3、3.2.4 条明确挂瓦条、顺水条与钢筋混凝土基层的固定做法。
    53、种植屋面耐根穿刺防水层上应设保护层,保护层需符合规定(JGJ155-2013 第5.1.12 条)。
    54、种植屋面当坡长大于9m 时,应采用结构找坡(JGJ155-2013第4.1.2.4 条)。
    55、底层地面混凝土垫层未设置缝,不满足《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2013)第6.0.3 条规定。
    56、±0.000以下基础混凝土实心砖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20,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M10。
    57、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设置蹲便器与坐便器时尺寸要求不同。(GB50352-2019 第6.6.4 条)。
(十)室内环境及建筑装修
    58、装修工程: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等原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4.0.1 条的规定。
    59、因装修材料太多(特别是新型材料),其燃烧性能(A 级)的确认需提供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在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网站上查询。
    60、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规范GB50325-2020 表6.0.4 规定。
    61、施涂于A 级基材上,湿涂覆比小于1.5kg/㎡,且涂层干膜厚度不大于1.0mm 的有机装修材料,可作为B1 级装修材料使用。设计中使用有机装修材料作B1 级燃烧性能等级使用时未明确。
    62、装修平面中应标出消火栓位置,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63、乳胶漆属于有机涂料燃烧性能达不到A 级,请复核调整(《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第3.0.6 条)
    64、装修设计的灯具设置位置应考虑实际操作需要。(例如厨房,顶灯应设置在洗涤池的上方、而不是房间居中,避免使用时刚好形成阴影)
    65、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表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的钢化玻璃。
    66、无窗房间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A 级外,应在GB 50222-2017 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级。
    67、使用中易受撞击部位的玻璃门等应有防撞击措施及警示标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第4.4.4 条)
    68、公共场所的出入口、走道、室外坡道及经常用水冲洗或潮湿、易结露等易受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面层。(《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2013,第3.2.2 条)。
(十一)幕墙设计
    69、幕墙设计依据:请增加建标[2015]38 号文,宁波市政府令第236 号,甬建发[2017]153 号文。
    70、铝板氟碳喷涂沿海地区最小膜厚不应小于40um。
    71、幕墙设计应复核消防救援口是否与主楼登高面相对应。
    72、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倒挂和斜挂板材应采防坠落措施。
    73、石材、铝板等设有空腔的幕墙应在楼层处设置防火隔离带。
(十二)住宅设计
    74、住宅工程需明确住宅外墙与基地内道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1.2 条的规定。
    75、住宅工程中,需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位置及面积、日照标准,应符合《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件标准》(DB33/1100-2014)第3.0.1 条、第4.1.1 条、第6.1.3 条的规定。
    76、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得与卧室紧邻布置;电梯井道及机房不应与起居室( 厅)、书房紧邻布置;当受条件限制,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并宜设两道中间留有空隙的砌块(或混凝土)墙体将电梯井道或机房与书房隔开(《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甬DX/JS 003-2020 第6.3.8 条)。
    77、无前室卫生间不应直接对客厅开门。
    78、根据DB33/1006-2017 第7.4.3 条补充毗邻卫生间一侧干区墙面应设置防潮层。
    79、住宅户内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原住宅建筑中厨房、卫生间的位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第4.1.1 条)。
    80、住宅候梯厅、首层门厅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第5.0.2.2 条)。
    81、根据DB33/1006-2017 第4.3.3.3 条使用燃气厨房应有独立可封闭空间。
    8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不得拆除室内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且更换的防护设施不得降低安全防护的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第3.0.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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