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电气专业


    1、住宅家居配电箱不应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
    2、工业建筑电气抗震设计深度不够;未按规范要求考虑机电设备抗震。
    3、公共停车库配建指标应参考DB33/1121-2016,表4.2.4.6 考虑,具体慢充、快充设置比例为15%及其50%。也可参见《宁波市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充电设备技术规定》甬DX-JS008-2020 中表4.0.2。
    4、根据RFJ013-2010《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中9.1.2.5,防化值班室插座箱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5、根据《建筑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0.3.5,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厂房和丙类仓库的相关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不少厂房未考虑这规范要求。
    6、住宅装修项目未按照《宁波市全装修住宅设计技术细则》2019甬DX-09 考虑设置插座数量及安装高度要求。
    7、无障碍居室和卫生间内未设求助呼叫按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未设置供听力障碍者使用的闪光提示门铃。
    8、变电所位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能设置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有水并可能漏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
    9、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10、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11、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未按照《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2017 及宁波市建设数据和档案管理中心的要求来分类和设置表计。
    12、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未单独设置,未采取防误开措施。
    13、未明确建筑物防雷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
    14、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未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切断短路电流。(如:当短路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 倍。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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