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烟系统设计


17、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的排烟方式时,两个防烟分区之间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采用建筑墙体等围护结构进行分隔,或挡烟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及以下,且应按《标准》第4.5 节的规定考虑补风措施。

18、无疏散要求、无其它使用功能且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9、对于矩形、L 形、多边形等形状的房间,一个防烟分区的任一边长度不应大于《标准》第4.2.4 条中规定的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圆形且为一个防烟分区的房间,其直径不应大于防烟分区长边的最大允许长度。对于走道(回廊),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是指任意两点之间最大的沿程距离。

20、《标准》第4.2.4 条附注中,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2.5m 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该局部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总长度的1/4,变宽的宽度不超过6m)时,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45m;对于宽度大于2.5m 且小于或等于3.0m 的走道,该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21、《标准》第4.2.4 条附注中,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包括防烟分区面积、长度的确定)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相关规定;汽车库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当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宜大于75m

2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单个非机动车库,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0 ㎡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 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 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m2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3/h.m2 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 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

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23、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 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间净高大于10.7m 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 倍。

24、对于排烟窗(口)沿建筑物转角相邻两条边布置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排烟窗(口)应结合防烟分区沿两边外墙均匀布置,且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对于仅有一面外墙可设置排烟窗(口)的厂房、仓库,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其建筑空间净高的2.8 倍,且不应大于30m

25、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 且小于100m 的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其

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排烟系统服务高度不应超过50m;排

烟风机宜设置于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或贴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布置,排烟风机房宜结合设备层合理布置;当受条件限制排烟风机的设置位置(如屋面)远离系统最高服务楼层时,应复核风道阻力和排烟风机的风压值,确保排烟效果。

26、当建筑的排烟系统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各楼层接至垂直主风管的每根排烟支管只能承担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

27、消防排烟风机应独立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专用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两侧应有600mm 及以上的安装维修空间。受条件限制时,排烟风机也可设置于室外,但必须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防雨、防晒、四周设有围护结构等)、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

当受条件限制消防排烟风机确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标准》第4.4.5 条中合用机房的相关规定。

当风机设置于机房内时,风机控制柜应放置在机房内,当风机设置于室外时,风机控制柜应设置在附近公共部位,并应采取防碰撞、防误操作等防护措施。

工业建筑中,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室外耐候性能(耐腐蚀、抗强风、抗暴雨等性能)的屋顶式消防排烟风机可直接设置于室外。

28、排烟、排风系统可以共用排风(排烟)管道,但应满足排烟、排风系统各自的设计与使用要求。

29、除加压送风管道外,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且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防火风管。

30、对于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室或地上的无窗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均小于50m2 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但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3/h

31、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3m 的房间及走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

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标准》第4.4.12 条第7 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风速(10m/s)计算确定。

32、一个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距离Smin 应满足以下要求:

Smin = 0.9Ve1/2 m

公式中:Ve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

33、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 m2,或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0m2 但大于300 m2 且空间净高大于6m 时,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 m2,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34、对于地下汽车库的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应小于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的50%,且不应大于该系统(防烟分区)排烟量(宜小于或等于系统排烟量的80~90%)。

35、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 米的房间,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m2 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当单个防烟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m2 时,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 m2 h 计算,且不应小于15000m3/h

36、对于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 的场所(不含中庭),其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标准》第4.6.6 ~ 4.6.13 条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其中非阶梯式(水平)地面场所的排烟量,也可按《标准》中表4.6.3 确定。

当采用计算确定时,机械排烟量应根据设计清晰高度,按《标准》的相关要求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对于阶梯式地面或类似的场所,其设计清晰高度应满足该场所最高标高地面的最小清晰高度要求。当采取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可根据上述计算排烟量,按《标准》第4.6.15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37、除相关专业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中的走道排烟设计可参照《标准》第4.6.3 条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技术要求》执行。

38、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置了满足《标准》要求的排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 m2h 计算,且不小于13000 m3/h,或在走道或回廊两端(侧)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或回廊长度的2/3

39、《标准》第4.6.4 条中所谓“相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均小于或等于6m;所谓“不同净高”,是指一个排烟系统所承担的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小于或等于6m

40、对于竖向机械排烟系统,当各楼层建筑空间净高均小于或等于

6m 时,其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一个防火分区中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

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当每层(一个防火分区)的排烟量计算仅涉及一个防烟分区时,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各楼层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其它楼层关闭的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排烟口(排烟阀)的漏风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 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41、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 m2 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

小于50 m2 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2)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 m2 时,排烟系统的排烟量

应按《标准》第4.6.34.6.4 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4.6.3条第1 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补充技术要求》第35 条执行);当房间面积均小于50m2 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补充技术要求》第30 条的规定。

3)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

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

42、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200 m2

办公、学校、住宅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

小于或等于300 m2、净高大于6m 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 /小时确定,且不应小于40000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43、建筑空间的净高应按《标准》第4.6.9 的条文说明确定,对于其它不同类型的屋面或顶棚,其建筑空间净高可按以下确定:

1)对于锯齿形屋顶,当采用屋顶侧窗(口)排烟时,建筑空间

净高为侧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1 所示)。

2)对于人字形屋顶,当排烟窗(口)设置于屋脊处时,建筑空

间净高为屋脊底面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2 所示)。

3)对于斜坡屋面(或顶棚),当排烟窗(口)设置于斜坡屋面(或顶棚)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排烟窗(口)中心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3 所示);当排烟窗(口)设置于侧墙时,建筑空间净高为檐口(或顶棚)最低点距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4 所示)。

4)对于平顶顶棚、阶梯式地面的场所,建筑空间净高为平顶顶

棚到阶梯式地面的最低地面的高度(如附图43.543.6 所示)。

 

 

 

 

 

44、关于《标准》第4.6.11 条火灾计算模型中的燃料面距地面高度,当房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 时,其燃料面距地高度可按0m 取值;当房间净高大于6m 时,燃料面距地高度宜按燃料着火面实际高度取值,如燃料面高度不确定的,则可按1m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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