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问题一:关于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排烟系统设置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第6.1.1条: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但《车火规》至今没有更新,其防排烟系统如何设置,各地如何执行的?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四十三条:
当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 6.1.5 条划分有防火单元时,每个防火单元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同一防火分区内的不同防火单元可共用通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但每个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 2 个,且负担的总面积不应超过2000㎡,共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单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确定。共用系统的设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排风与排烟工况、送风与补风工况应有切换控制,补风应补至每个防火单元内,以保证着火防火单元的排烟效果。
二、 《浙江》7.2.41:
对于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烟系统,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20%。
防火单元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也可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三、 《江苏》(二)排烟类22:
电动汽车库的防火单元,是否需要独立设置排烟及补风系统?如果两个防火单元合用排烟风机时,排烟风机风量是否应满足 GB51251-2017 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6.4 条(是否要叠加)?
答:防火单元可以合用排烟风机,风量无需叠加,但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5.4 条;补风系统可以通过防火风口从相邻防火单元补入(相邻的防火单元采用机械补风或直接由室外自然补风),自然补风风速不大于 3m/s。
四、 《山东》3.0.27:
电动汽车库是否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6.1.5条,一个防火单元面积不超过1000㎡。建筑专业按照防火单元划分时,按每个防火单元设计排烟系统。
五、 《湖南》问题5:
建筑专业根据充电桩的设计要求将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分隔成多个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防火分隔后,车库的通风排烟和补风系统的设计如何在审查中把控?
处理意见:按原车库防烟分区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而机械补风系统或利用直通室外车道、顶板开采光天井的自然补风(直接从室外取新风)均应补到每个防火单元,不可采用防火隔墙上设 70℃自动熔断关闭的防火风口从另一防火单元取风的方式;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六、 《甘肃》(建筑工程)5.1.8: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按独立防火单元集中布置,防火单元内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补风系统。
总结分析:
由于《车火规》一直没有更新分散充电设施的防火设计,有关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有两个省出台了正式的地方规范:
1)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4.9.12~4.9.14条。
其条文解释如下:
2)《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DBJ46-041-2019第8章内容。
以上各地区关于防火单元共用排烟风机的风量计算略有不同。其数值即不是《车火规》也不是《烟规》。但上述地标并没有明确防火单元是否可以同非防火单元的防烟分区共用排烟风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系统设计标准》(T/ASC17-2021)第8.2.2- 9 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系统,相邻的防火单元可共用一套排烟系统,但不应与建筑物其他排烟系统共用和混用。其条文解释:建筑物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相邻防火单元可以统一设置一套排烟系统,但不能与建筑其他排烟系统共用,也不能混用,避免充电区域与非充电区域间火灾通过排烟系统互串,扩大火灾范围。电气专业将要求提给通风专业,由通风专业进行计算、设计。望新的《车火规》修订版会给出更明确的风量计算。

问题二:关于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排烟与通风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设置气体灭火的防护区,火灾时需要保持防护区密闭,不可以设置排烟系统,需要设置灭火后通风设施。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防护区也需要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川渝地区》第四十四条: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为保证其灭火效果,不应设置排烟系统,但应设置灭火后的事后通风设施。
二、 《浙江》7.2.8: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机械通风的风量按换气次数 5~8 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三、 《江苏》(二)排烟类3:
设置细水雾或气体灭火设施并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如档案馆),如何控制机械排烟与灭火的先后启停顺序?
答:设置细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的场所,不再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
总结分析:
可参石老师专题:同一保护对象,不可兼得的气体灭火系统和排烟系统!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DA/T45-2009)第6.7条: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启动时,防护空间内的通风系统应联动关闭。
问题三:关于冷库的冷间是否设置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冷库一般定性为丙类仓库,满足《建规》8.5.2-3,4的规模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但《冷库设计规范》中并无相关内容,为什么?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浙江》7.2.9: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冻结间等)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相关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二、 《江苏》(二)排烟类6:
2-8℃冷藏库以及库温低于 0℃的冷冻库,火灾危险性较小,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设置排烟设施对冷库的整体保温结构破坏较大,且会存在结露结霜等问题,对实际使用影响较大。
答:冷库的冻结间和冷藏间在货物存储期间,冷间内没有人员。冷冻的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水产品等货物及蔬菜、水果等货物处于密闭空间,没有明火作业的情况,不存在明火引燃货物的可能性。因此冷库不需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库房、穿堂、辅助房间等仍然需要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相关规定。
三、 《广州》3.1:
冷库为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000㎡时,是否要求设计排烟系统?
答: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管理组于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冷库排烟设计解释》,冻结间和冷藏间内不宜设置排烟设施。
四、 《甘肃》(建筑工程)5.15.1: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的冷库穿堂、长度超过20米的内走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参《冷库设计规范》管理组复函:冷库排烟设计解释
依此解释,冷库的冻结间或冷藏间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但其穿堂或走道符合《建规》8.5.2条相关要求还是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
问题四:关于非机动车库排烟量的计算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2.0.3 条与2.0.5条如下。
2.0.3非机动车:以人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2.0.5 非机动车库:停放非机动车的建筑物。
由上述术语可知,非机动车库包括无充电设施和有充电设施两种。其排烟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浙江》7.2.38:
对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非机动车库,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500㎡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m³/h.㎡计算确定,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 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二、 《山东》3.0.25: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其机械或自然排烟设施如何设置?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个防火分区内、无充电设施且与相邻场所或部位之间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的单个非机动车库,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或被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其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 m3/(h·㎡ )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 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2%计算确定。
对于设有充电设施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非机动车库,当其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其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按不小于90 m3/(h·㎡ )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000 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不小于地面面积的3%确定。
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住宅建筑内的非机动车库,其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长度不应大于36m。
二、 《广州》1.7:
地下非机动车库是否必须设置消防排烟系统?需要遵循的设计标准是什么?可否按照普通汽车库进行设计?
答:应按《建规》、《防排烟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不可按普通汽车库进行设计。
总结分析:
对于无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火灾危险性并不大,但要加强管理。其排烟设施规范并不明确,可按可燃物库房依《建规》考虑,依《烟规》设计。对于个别省份出台的细则,可以参考执行。
对于有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很多地方出台了标准。
1、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2020.12.06)第8.1.5条。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一个防烟分区排烟量按 90 m³/(h·㎡)计算,且不应小于 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3 %的自然排烟窗(口)。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宜在外墙或顶部设置固定窗。
2、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第7.0.4条。
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地面面积5%的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执行。
3、《郑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导则(试行)》(2016)第8.4节。
8.4排烟
8.4.1 充电库中的排烟可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
8.4.2 当充电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 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装置;
    3 房间外墙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布置,排烟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4.3 充电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2 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 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其他挡烟垂壁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0m;
    4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8.4.4 当充电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管道应设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3 水平排烟管道穿越其他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若必须穿越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 垂直管道宜设置在管井中,其管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5 当充电库内设置吊顶且吊顶内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导热性差的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隔热或与可燃物、难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6 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4.5 在地下充电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中,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风可采用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方式,空气宜直接从室外引入;
    2 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停;
3 送风口设置位置宜远离排烟口,二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8.4.6 充电库中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排烟系统采用金属管道时,其钢板厚度按《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高压系统选用。
8.4.7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表8.4.7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
条件和设置场所 单位排烟量
m³/(h·㎡)
换气次数
(次/h)
备注
担负1个防烟分区 ≥60 - 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³/h
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 ≥120 - 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确定
 
8.4.8 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3 机械排烟口不宜大于10m/s;机械补风口不宜大于10m/s;自然补风口不宜大于3m/s。
8.4.9 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8.4.10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阀)的设置应按防烟分区设置,且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一排烟口(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 排烟口(阀)的设置宜使气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其安装位置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宜与附近安全出口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的防烟分区中的排烟口(阀)应呈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防烟分区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4.11 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专用的轴流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其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
    2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3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上部;
    4 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该阀门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5 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应能在280℃的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小于30min。
4、上海市《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沪建标定(2016)528号第3.3.1条款。
大于50m2的地下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排烟系统,若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不小于建筑面积的2%;若采用机械排烟的方式,其排烟量按60m3/(h•㎡ )计算。
5、深圳市《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SJG39-2017)(2017.10.31)


以上五个地区的地方标准,郑州和深圳规定的比较详细,但郑州、深圳与上海均在《烟规》实施以前制定的规程,有些与《烟规》不协调的地方。北京与江苏是在《烟规》之后制定的,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电动非机动车的产品质量良莠不齐、车辆的停放和充电也很难规范,实际应用中,存在较多的乱摆乱放和随意搭接充电线路的情况。因此,相对常规的库房和汽车库,停放电动非机动车的车库具备更大的火灾危险性,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有关非机动车库的防火也可参考石老师专题:非机动车库-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问题五:关于游泳池的池水区如何考虑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8.3节中将游泳池设置为不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8,5节中并没有类似的条款,其池水区可否不考虑排烟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苏》(二)排烟类4:
游泳池的池水区可燃物很少,几乎没有着火的可能,是否可以不考虑排烟设施?
答:游泳池的池水区可不设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游泳池通常出现在两种建筑内,一种为体育建筑,另一种为娱乐场所。
1、《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8.1.9条规定如下:
8.1.9 比赛、训练大厅设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没有直接对外开口时,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无外窗的地下训练室、贵宾室、裁判员室、重要库房、设备用房等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泳池区通常与训练大厅在同一空间,如存在可燃装修材料,也会有火灾发生的危险,需要考虑排烟设施。
2、娱乐的场所的室内游泳池,通常与休息大厅在同一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存在可燃装修材料,也会有火灾发生的危险,建议参照《建规》8.5.3-1考虑排烟设施。可参石老师专题: 健身房.保龄球馆.台球馆等-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问题六:关于电影院的放映厅排烟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由于《烟规》实施后,《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一直没有更新,导致电影院放映厅的排烟量计算存在很大争议。另外,如按《烟规》执行,排烟量巨大的地上放映厅是否需要补风?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苏》(二)排烟类2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 条,建筑面积较小净高超过 6m 的影院,是否要按标准中大于 6m 层高的公共建筑设计排烟系统?是否可套用本标准第 1.0.2 条,影院为特殊用途的民用建筑而不用最新的 GB51251 计算?
答: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执行。
二、 《甘肃》(建筑工程)5.5.1:
面积大于100㎡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关于排烟量,考虑到观众厅净高比中庭低,人员密集,且由于有座椅的障碍,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因此建议观众厅以13次/h 换气标准计算,或90m³/(㎡·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对于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观众厅,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及“防排烟标准”第 4.6.6 条~第 4.6.13 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防排烟标准”表 4.6.3 中的数值,三者取其大者)
三、 《川渝地区》第二条 :
     ……
    2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 换气次数或90m³/(㎡·h)计算取大值。
    ……
四、 《山东》1.0.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1.0.2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的按专业标准(规范)执行,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的规定,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电影院防排烟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及计算方法计算。
五、 《江西》19: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 规定,设置排烟系统的房间如面积小于500㎡可不设置补风系统。 但对于建筑面积小于 500㎡ 、室内比较封闭(无窗)且人员密集的影厅、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设置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宜设置排烟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
总结分析:
《烟规》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电影院放映厅的排烟量。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9条规定,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m2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其条文解释中关于排烟量,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考虑到观众厅净高比中庭低,人员密集,且由于有座椅的障碍,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因此建议观众厅以13次/h换气标准计算,或90m3/(m2.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假设一个200m2的观众厅,净高7m,按此规范计算,排烟量为18200 m3/h。
而一个200m2的观众厅,净高7m,有喷淋,按《烟规》第4.6.3表,排烟量为82000 m3/h。此排烟量为原排烟量的4.5倍。相差如此悬殊,以哪个为准呢?
按《烟规》GB51251-2017总则中1.0.2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有观点认为,电影院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民用建筑,可以执行其专业标准里的特殊规定。本文观点认为有些不妥。电影院虽然有其自己的规范,但其计算方法也是参考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没有脱离开《建规》的范畴,原防火规范废止被新的《建规》GB50016-2014代替,原第8.4.2条被新的《烟规》中的内容取代,那么影院放映厅排烟量的计算也应执行《烟规》。只是《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2008年后没有再修订,其中有些条款需要根据新的消防专业规范调整。
另外,依《烟规》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对于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放映厅,是不需要设置补风系统的。但如此巨大排烟量,且放映厅均为无窗房间,一般情况,走道也没有外窗,类似于地下室,仅靠自然补风有些困难,建议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放映厅也设置机械补风系统。

问题七:关于住宅的商业服务网点如何设置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商业服务网点定性为住宅,其排烟设施需要执行《建规》8.5.3-3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广西制冷学会》25:
住宅底商属于商业服务网点,若分隔单元上下两层总面积大于 100㎡,其排烟措施如何考虑?
 答:商业网点的敞开楼梯间应按《烟标》4.2.3条设置挡烟垂壁,一层、 二层可分别考虑是否设置以及如何设置排烟设施。小于50m2的楼层, 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若一、二层合起来考虑 ,则按同一空间处理,房间面积按两层面积之和,敞开连通部位有条件不设挡烟垂壁(排烟窗在上层负担排烟时)。
总结分析:
商业服务网点按住宅建筑定性,可不按公共建筑处置,但是,商业服务网点毕竟属于公共活动场所,而且人员相对密集。因此,仍建议适当考虑排烟设施,可利用外窗进行自然排烟,设计外窗时,宜满足自然排烟窗要求。具体详见石老师专题: 消防释疑:商业服务网点-21问!
《广西制冷学会》将一、二层合起来考虑排烟的方式本文不支持,防烟分区不应跨楼层。一二层一起考虑,一层着火,相当与火灾蔓延到二层,很危险。

问题八:关于机械汽车库的排烟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近年来,出现很多种类的机械汽车库,具体分类详见《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2014 )。《车火规》5.1.3仅涉及了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排烟设施要求,其他机械车库并没有单独列举,统一执行《车火规》8.2.1条款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甘肃》(建筑工程)5.2:
i. 全封闭的机械式停车库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全地下或不具备自行排烟的机械式停车库,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强制排烟。)
ii.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巷道顶部。
iii. 停车数量少于 50 辆的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巷道堆垛类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可与排烟系统组合设置,排气口宜设置在停车库下部,排烟口应设置在上部,各自的风口应上、下分开设置;当停车位超过 50 个时,排烟系统应与通风系统分开设置。
iv. 利用建筑物地下室的升降横移类停车库,地下室面积超过 2000 ㎡的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且换气次数不宜少于 8 次/h。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总结分析:
《甘肃》规定了全封闭的机械停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平面移动类停车库、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和升降横移类停车库排烟系统的做法。仅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与《车火规》规定相同,其余规定是否合适,有待商榷。巷道堆垛类停车库和升降横移类停车库也可存在于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内。

问题九:关于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哪些部位需要排烟设施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8.2.10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防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宜同时设置手动和电动开启设施,电动开启设施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具体厂房的哪些部位需要设置防排烟设施,规范并没有明确,如何执行?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甘肃》(建筑工程)5.10.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防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风量应按走道面积计算;
2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超过 300㎡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厂房设置机械排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且机械送风囗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之下;
4 医药洁净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防止昆虫进入的措施。
总结分析: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也是洁净厂房的一种,《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规范中没有规定具体的防排烟部位,也需执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相应的内容。其6.5.7条款: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 洁净厂房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本文认为: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道,无论长短均需设置排烟设施,且必须为机械排烟。其他部位参考《建规》8.5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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