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问题一:关于《烟规》相关内容的专业分工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一提起《烟规》,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暖通专业的规范,果真如此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一条:
    《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由各专业同完成,具体专业分工如下:
    1 固定窗等排热设施的设计由建筑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负责实施。
    2 防排烟系统设计由暖通专业负责实施,建筑、装饰、电气等相关专业配合完成。
    3 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负责挡烟垂壁的设计。
    4 防排烟系统为自然方式时,防排烟设施的技术要求由暖通专业提出,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5 防排烟系统的控制由电气专业根据《标准》和本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暖通专业提出的技术要求负责实施。
    二、《广西制冷学会》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与各个专业相关的条文应分别体现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中。例如:建筑专业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高位可开启外窗的手动开启装置等。
    由于上述措施与暖通专业的防烟排烟系统直接相关,在暖通专业的总说明中应有体现,并写明由相关专业负责。
    三、《山东》1.0.1:
    《建筑防排烟标准》是否仅属于暖通专业?
    《建筑防排烟标准》属于全专业规范,哪个专业违反相关的条文则应提在相应的专业。例如:建筑专业没有在楼梯间顶部设置固定窗,则应在建筑专业上提出。
    1 各设计单位的建筑、电气及暖通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相关设计图纸应由各专业会签,确保建筑工程的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到位。
    2 对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应分别在建筑及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出可开启外窗或门洞的面积。
    3 对于《建筑防排烟标准》中要求设置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场所及部位,应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地面面积、固定窗或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
    4 对电动排烟窗、挡烟垂壁等,建筑、暖通专业应分别在平面图中标注排烟窗位置及有效面积、挡烟垂壁底部高度、控制方式,电气专业应对控制方式予以实施,并标注清晰。
    四、《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1:
    按照 GB51251-2017 第 3.2.1 条、3.2.2 条、3.3.11 条:涉及到楼梯间、前室(含合用前室)开窗问题,暖通专业上传图纸已明确上述位置的开窗面积,建筑专业不一致时,暖通专业不记强条,建筑专业是否可不记强条?
处理意见:暖通专业已标注并符合规范开窗面积要求时,应由建筑专业处理。
    五、《湖南》(一)防烟系统 问题2:
    按照 GB51251-2017 第 3.3.7 条:建筑、暖通专业均未在土建风道内设置金属风道时,暖通专业记强条。暖通专业图纸已设置金属风道,建筑专业未设置金属风道时,建筑专业记不记强条?
处理意见:金属风道应由暖通专业记强条,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六、《山东》1.0.6:
    固定窗由哪个专业表示?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规范要求在顶部设置固定窗,楼梯间在内区,不靠外墙且无法通至屋面时如何设固定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所述房间为内部房间时,此区域的内部房间如何设置固定窗?玻璃幕墙是否可以是固定窗?《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第4.4.14条,屋顶设固定窗,是否可以设在吊顶上面?
    由建筑专业设计,建筑专业在平面图中表示,暖通专业在说明中描述。
    符合《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1.4条的建筑或部位,应设置固定窗。
    玻璃幕墙可作为固定窗,作为固定窗的玻璃应可破拆,并应具有明显标示。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封闭吊顶不可以在屋顶设置固定窗。
    七、《甘肃》(建筑工程)3.1.3: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防排烟标准”第4.4.14条~第 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暖通在设计说明中明确固定窗的设置原则及要求,具体设置部位及做法由建筑专业配合)
    八、《陕西》7.2.20:
    防排烟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如下内容:
    1 防排烟系统设计原则与各系统概况;
    2 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时,需注明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楼梯间尚应注明最高部位外窗可开启的最小面积;
    3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时,需表示计算风量、送风口位置、风机房布置图、系统图或剖面图;
    4 注明排烟方式、分区面积、空间净高、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以及挡烟垂壁位置和高度等;
    5 采用自然排烟时,需注明排烟窗的有效开启面积;
    6 采用机械排烟时,需注明计算排烟量、单个排烟口最大排烟量、排烟口数量等;
    7 提供防排烟系统计算书。
    注:挡烟垂壁、排烟窗、可开启外窗、固定窗等防、排烟设施由建筑专业负责实施。
    总结分析:
    《烟规》属于全专业规范,建筑、装饰、暖通、电气各个专业相关的条文应分别体现在相应专业的图纸中。 《川渝地区》的分工比较明确。

问题二:关于《烟规》1.0.2 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出台以后,由于防排烟的计算公式的更改,计算风量与以前的规范有很大不同。对于车库、电影院、物流建筑、人防建筑等的工程,其防排烟部分按哪本规范执行,原则是什么?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条 :
    对于目前工程中常见的特殊用途建筑,除本条 1-4 款作出规定的内容外,其余均按《标准》及本指南其它规定执行。
    1 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烟分区面积及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量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第 8.2.2 条和表 8.2.5 规定执行。
    2 电影院、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的排烟量可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 第6.1.9条条文说明执行,排烟量按13次/h 换气次数或90m³/(㎡·h)计算取大值。
    3 物流建筑的排烟设计按《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 第15.7.1条~15.7.8条执行,并按《标准》4.1.4、4.4.15 及4.4.16条的规定设置固定窗。
    4 为保障洁净室的洁净度,降低医院洁净用房的院感风险,面积不大于100㎡的洁净室其排烟口及补风口可于与之相通的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疏散走道内,走道排烟量的计算面积为走道防烟分区面积附加与之相通的面积大于5㎡的最大洁净室房间面积。
    二、《山东》1.0.2: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1.0.2条:“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如何理解?
    有专业标准(规范)的按专业标准(规范)执行,但未涵盖的内容则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例如: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汽车库防火规范》的规定,排烟风管的耐火极限、排烟口、补风口的设置要求等应按《建筑防排烟标准》执行。
    电影院防排烟按照《建筑防排烟标准》表4.6.3及计算方法计算。
    总结分析:
    《烟规》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以上各地标准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还是电影院放映厅的排烟量。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第6.1.9条规定,面积大于100㎡的地上观众厅和面积大于50㎡的地下观众厅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其条文解释中关于排烟量,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考虑到观众厅净高比中庭低,人员密集,且由于有座椅的障碍,火灾时人员疏散较困难。因此建议观众厅以13次/h换气标准计算,或90m³/(㎡.h)换气标准计算,两者取其大者。假设一个200㎡的观众厅,净高7m,按此规范计算,排烟量为18200m³/h。
    而一个200㎡的观众厅,净高7m,有喷淋,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6.3表,排烟量为82000 m³/h。此排烟量为原排烟量的4.5倍。相差如此悬殊,以哪个为准呢?
    按《烟规》GB51251-2017总则中1.0.2的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有观点认为,电影院属于有特殊要求的民用建筑,可以执行其专业标准里的特殊规定。本文观点认为有些不妥。电影院虽然有其自己的规范,但其计算方法是参考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第8.4.2条中庭的排烟量计算方法,没有脱离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范畴,原防火规范废止被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代替,原第8.4.2条被新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的内容取代,那么影院放映厅排烟量的计算也应执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也相信新版的《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会进行相应调整。

问题三:关于防排烟设施3C认证要求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应急消评〔2019〕20号文件,已经将防排烟设施3C认证改为自愿性认证产品,目前执行情况如何?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江苏》(三)其他3:
    防排烟设施 3C 认证要求是否还有效?
    答:防烟、排烟设施及设备不需要 3C 认证,自愿性认证。
    总结分析:
    1、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应急消评〔2019〕20号:关于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的通知。
    2、石老师专题: 消防产品认证改革-对消防监督验收的影响及对策!

问题四:关于《烟规》1.0.4 条的理解和执行要点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防排烟系统的消防设备,需要满足哪些市场准入制度?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1.0.3: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1.0.4条中的“准入制度”能否给予明确?同一个型号通风机或者是防火阀的各种规格都必须经过“准入”检测与批准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产品。
    总结分析:
    防烟、排烟系统组件的质量是保证系统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求设计中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防烟、排烟系统中,部分组件属于消防产品,按照现行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认证方可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问题五:关于防排烟中各种窗的面积计算方法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烟规》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积,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 《山东》1.0.5:
    《建筑防排烟标准》中有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固定窗面积,如何计算?《建规》中的消防救援窗能否代替固定窗?
    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应用在防烟系统的自然通风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面积是指外窗可开启扇的(窗洞)面积,外窗的设置位置应方便直接开启。对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及位置可不作要求。
    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应用在排烟系统的自然排烟系统中,其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是指可开启扇的有效排烟面积,与外窗的开窗形式和开启角度有关且应设置在储烟仓内。具体面积计算按《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3.5条执行。但对避难层(间)的可开启外窗设置高度可不作要求。
    固定窗面积:是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面积为可破拆部分的有效净面积。
    消防救援窗:是指专供消防队员进入进行救援的窗口。消防救援窗不能代替固定窗,可与固定窗组合布置,面积累加。
    二、 《江苏》(一)防烟类7 :
    对于前室、合用前室、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计算面积时,是否需扣除窗框,仅算玻璃的净面积?
    答:按建筑门窗详图中标注的可开启外窗扇尺寸计算窗口面积。
    三、 《江苏》(一)防烟类8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中规定的面积是否为窗口开启后的净面积(高层建筑因安全因素,对窗户开启的角度和开口大小都予以限制,建议考虑实际情况)?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四、 《江苏》(一)防烟类10:
    依据 《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17-8.7.12-2 条的条文解释: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排烟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可包括固定扇的面积,比如说1.5m*1.5m的推拉窗,可开启面积1.12㎡,但总面积仍然满足2㎡,所以应该也视为满足自然排烟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也可以按照此执行?
    答:可以按整个推拉窗面积计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3.2.2 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指:可开启外窗的面积而非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
    五、 《江苏》(一)防烟类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图示15K606中,第3.1.3.2a~2c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GB51251-2017 第3.2.1和3.2.2条中开窗面积未指有效面积,此处是否指整体窗户面积?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图示 15K606 -18 中,第3.1.3.2a~2c 图示开窗面积均为有效面积有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自然通风防烟设施的描述,应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0-2017第 3.2.1、3.2.2 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
    六、《中筑城》一、防烟部分3:
    GB51251第3.2.2条、3.2.3条中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是否是指外窗全部开启后的净面积,还是只要求是可开启的窗口面积?第3.1.6条、3.2.3条中的有效面积和3.2.2和3.2.3条中的可开启面积的有何区别?
    答:《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3.2.2条中的自然通风设施,活动窗扇的面积可认定为外窗的可开启面积;第3.1.6条、3.2.3条应为外窗可开启部分的有效面积,其计算方式同GB51251-2017第4.3.5条规定要求。
    七、 《海南》6.6.5:
    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不小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总结分析:
    《烟规》对排烟系统的外窗的有效面积计算规定了计算方法,同时也补充了图示。但对防烟系统的可开启面积没有规定计算方法,只是各地有自己的计算原则,方法不太统一,有些出入。希望新《烟规》修订后能补充一些明确的计算方法,设计者实施起来容易操作一些。

问题六:关于坡地建筑的防烟系统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坡地建筑的防烟系统如何设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一条 :
    1 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坡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具体计算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的相关规定。
    2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坡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上段楼梯间(简称上段);平顶层以下、坡底层及以上的楼层称为吊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中段楼梯间(简称中段);坡底层以下的楼层称为地下层,其疏散楼梯间称下段楼梯间(简称下段);如图 21.1 示意。
坡地建筑示意图
图21.1 坡地建筑示意图
    4 坡地建筑在平顶层与室外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疏散且宽度较小时称为天桥;兼具其它用途(如避难平台、室外环境等)、主体宽度大于3m 时称为平台。
    二、《川渝地区》第二十二条 :
    1 临坡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建筑整体坐落于坡底层地坪,通过平台或天桥在平顶层与相邻台地地坪连接,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临坡式坡地建筑
图22.1 临坡式坡地建筑
    2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A楼梯间)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下段和中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未分段设置时,该疏散楼梯间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3)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疏散楼梯间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疏散楼梯间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中段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下段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 6 款的相关规定。
    (4)当疏散楼梯间的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中段和下段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3 位于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B楼梯间)
    (1)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平顶层疏散时,该疏散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和中段整体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下段、中段可合用,上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段与中、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 3.3.4 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2)当疏散楼梯间的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下段在坡底层疏散时,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4 靠坡底层外侧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2.1中C楼梯间),无论疏散楼梯间的上段、中段和下段均在坡底层疏散,还是分别在平顶层及坡底层疏散,其上段和中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下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上段、中段可合用,下段应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中段与下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的规定。
    6 当平顶层以下疏散楼梯间的中段、下段满足《标准》和本指南关于设置自然通风防烟的条件时,平顶层应在平台或天桥部位于楼梯间外窗上方敞开或有不小于3㎡的开口。如图22.2所示。
敞开型平台或天桥示意图
图22.2 敞开型平台或天桥示意图
    7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
    8 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三、《川渝地区》第二十三条 :
    1 嵌入式坡地建筑的定义:平顶层面积大于建筑上部塔楼的面积,下部建筑整体或局部嵌入坡地内,人员可分别在平顶层、坡底层进行分段疏散。
    2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下的疏散楼梯间
    (1)首先应判断该疏散楼梯间与主体建筑投影范围的关系及其与主楼的防火分区关系,按本指南第三条确定相应的防烟方式。
    (2)当疏散楼梯间完全嵌入时(如图23.1中A楼梯间),应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满足本指南第十一条第6款的相关规定。
    (3)当疏散楼梯间临坡底层外侧时(如图23.1中E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当满足本指南所规定的裙房、附楼相关要求时,可按裙房、附楼的相关规定执行。
    3 仅服务于平顶层以上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3.1中D楼梯间)应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
    4上、中段均仅在平顶层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3.1中B楼梯间),上段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完全嵌入的中段按地下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段和中段应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上段与中段需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应满足《标准》第3.3.4条及本指南第十五条的规定。
    5 上段在平顶层疏散、中段在平顶层及坡底层均可疏散的疏散楼梯间(如图23.1中C楼梯间),上、中段均可按地上楼梯间进行防烟设计,上、中段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 当在坡底层以下设有地下室时,其上、中、下段防烟设计按《标准》及本指南第二十二条关于下段楼梯间防烟设计的相关要求执行。
    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竖向分段设计尚应满足《标准》3.3.1的规定。
    8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分段服务区域宜一致。
    9 各段的防烟设计具体要求按《标准》及本指南执行。
嵌入式坡地建筑
图23.1 嵌入式坡地建筑
    四、《陕西坡》6.3.1:
    坡地建筑防烟与排烟设施的设置和风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五、《陕西坡》6.3.2:
    坡地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应根据上、下段建筑防火类别及上、下段建筑防火设计高度确定其防烟方式。靠外墙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六、《陕西坡》6.3.3:
    坡地建筑按上、下段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排烟要求可根据上、下段的各自建筑高度确定。
    七、《陕西坡》6.3.4: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单独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时,可按实际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风量。
    八、《陕西坡》6.3.5:
    在平面上需错位转换的防烟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当其设置专用转换通道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转换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³/h计算。
    九、《贵州》7.0.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建筑总高度确定时,其送风量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十、《贵州》7.0.5:
     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一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时,可按实际计算风量确定加压风机风量。
    十一、《贵州》7.0.6:
    当疏散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在平面上错位转换时,其专用转换通道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量按转换通道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h计算。
    总结分析:
    关于坡地建筑的防烟系统, 《川渝地区》规定的比较详细具体,且在《烟规》之后出台,其实用性很强; 《陕西坡》《贵州》均在烟规之前出台,其防排烟系统与现行《烟规》有些出入,谨慎参考!

问题七: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防烟系统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近些年,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增多,原则上,改造项目需要执行现行规范,但因规范变动较大,全部按新规范设计不太现实,各地执行的原则有哪些?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南京改》4.5:
    现行标准防烟系统机械送风竖井的材质要求和风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改造难度大,故防烟系统可适用原标准。
    二、《北京改》4.2.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顶部应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改造工程,可按以下要求进行设计:
    1 当不涉及相关楼梯间立面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相关部位外立面现状。
    2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在顶部设置直接对外的固定窗确有困难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的通道或门厅的门,可作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三、《北京改》4.2.3: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增设风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四、《北京改》4.2.4:
    住宅剪刀楼梯间原合用加压送风系统,由于送风井道建筑条件限制分设系统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总结分析:
    原则上,既有建筑改造的防烟系统应适用现行规范。由于改造难度比较大, 《南京改》规定可以适用原规范; 《北京改》将能够改造的部分尽量改造,确有困难的适当放宽。

问题八:关于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排烟系统设计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由于新《烟规》的出台,一些排烟系统的计算方法及做法的变化,使得既有建筑的改造,很难按新规范实施,如何掌握?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南京改》4.6:
    现行标准对排烟竖井的材质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排烟竖井的改造难度大,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排烟可接入原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标准。
    2 原竖向排烟系统排烟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
    二、《北京改》4.2.2: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口有效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不符合时应增设机械排烟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可维持自然排烟口现状,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2%,或根据该场所火灾规模和安全疏散所需最小清晰高度经计算确定;
    2 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面积的5%;
    3 作为自然排烟口的可开启外窗,其开窗角度应大于30°。
    三、《北京改》4.2.3: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增设风机房确有困难时,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四、《北京改》4.2.5:
    机械排烟系统改造,排烟口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风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五、《湖南》问题25:
    装修消防审查中,部分项目的土建已经按旧规范验收完毕,新审消防中应如何把握新旧规范的问题,比如管道井管道送风和顶部固定窗的问题?
    处理意见:土建工程已验收完毕,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新规修改,不能修改的可以按旧规范处理。
    总结分析:
    以上收录了南京、北京以及湖南地区对既有建筑改造的排烟部分的执行情况,其他地区也陆续出台一些地方标准,基本参照南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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