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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和仓库


1.1、多层丙类仓库需不需要做封闭楼梯间?《建规》3.8.7条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是3.8.2条又注明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仓库的楼梯都为封闭楼梯间呢?
    答:规范条文不矛盾,3.8.7条说的高层仓库楼梯间的要求,3.8.2条是的是仓库房间门的要求,一个是楼梯间门一个是房间门。
1.2、《建规》第3.3.5条,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规模(面积比例)如何界定?
    答:《建规》对此没有要求。规范中所说的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是以服务丙类厂房为主要功能,是为管理需要而设的。
1.3、厂区内的研发车间是按厂房建筑还是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答:应按厂房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4、厂房两个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在防火墙上开一个甲级防火门作为另外一个疏散口?
    答:按《建规》第3.7.3条执行,规范中仅允许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分隔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5、《建规》第 3.7.2条、第 5.5.8第2款规定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是否可不限?
    答: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完全分隔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规范对首层建筑面积没有提出要求。
1.6、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的判定标准?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 条第2款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和第10.3.1条第5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厂房是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制笔、制伞、打火机、眼镜、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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